扫黑除恶 吉林亮剑
发布时间:2019-01-18 09:27: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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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手册

  一、习近平总书记有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要批示是什么? 

  20171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办《文摘》第160期作出重要批示:“从此件看,当前农村涉黑问题出现一些新情况,请中央政法委牵头,有关部门加强研究,摸清底数,找准病灶,拿出方案。要开展一轮新的扫黑专项斗争,重点是农村,城市也要抓,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行业和领域,应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依法重点整治。扫黑除恶要与反腐结合起来,与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既抓涉黑组织,也抓后面的‘保护伞’。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是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治本之策、关键之举,务必把这个基础夯实筑牢”。 

  二、中央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意义(三个“事关”)? 

  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 

  三、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群众,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 

  四、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目标任务? 

  通过3年不懈努力,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别是农村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涉黑涉恶治安乱点得到全面整治,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管理得到明显加强,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黑恶势力“保护伞”得以铲除,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环境明显优化;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明显提升,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范打击长效机制更加健全,扫黑除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五、这次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持续的时间? 

  2018123日开始至2020年底结束,为期三年。 

  六、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哪五项工作措施? 

  摸线索、打犯罪、挖“保护伞”、治源头、强组织。 

  七、中共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实施步骤? 

  20181月前,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提供有力司法保障。20181月进行部署,正式启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2018年,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在全社会形成对黑恶势力人人喊打的浓厚氛围。2019年,对尚未攻克的重点案件、重点问题、重点地区集中攻坚,对已侦破的案件循线深挖、逐一见底,彻底铲除黑恶势力赖以滋生的土壤。2020年,建立健全遏制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长效机制,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压倒性胜利。 

  八、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三个结合”是什么? 

  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 

  九、“扫黑除恶”与“打黑除恶”相比有哪些变化? 

  意味着在广度、深度、力度等方面有了更高的要求,彰显党中央除恶务尽,坚决将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打下去,切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的坚强决心和信心。 

  十、何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 

  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一责任人,各级政法机关主要负责同志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直接责任人。 

  十一、“扫黑除恶”中的“黑”与“恶”指的是什么? 

  “黑”是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恶”是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 

  十二、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十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哪“四个特征”? 

  1、组织特征:较稳定、人数多、有明确的组织者。2、经济特征: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有经济实力。3、行为特征: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为非作恶。4、危害性特征: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十四、什么是“恶势力”?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黑恶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十五、“恶势力”的具体表现? 

  1、一般为3人以上(相对固定);2、经常纠集在一起;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3、多次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4、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 

  十六、“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特征及具体表现? 

  1、有3名以上较为固定的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2、经常纠集在一起;3、共同故意实施3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等。 

  十七、“黑社会”“恶势力” 有哪些共同特征? 

  暴力性、逐利性、组织性。 

  十八、“黑社会”“恶势力”的区别究竟在哪里? 

  “恶”是“黑”的初级形态,“黑”是“恶”的升级版。1、从组织形式上看:虽然黑社会和恶势力都有一定的组织,但是黑社会的组织更稳定、结构更严密、人数更多、规则更具体,并且有着明确的领导者、组织者和固定的骨干成员。2、从经济特征上看:黑社会相比恶势力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其影响力足以对某一经济领域产生重大影响,甚至实现垄断,从而达到以黑养商、以商养黑的目的。近些年,黑社会组织都有明显的公司化运作的特征。3、从危害性上看:从人大的立法解释中,我们可以看到“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的表述,事实上,这也是黑社会组织区别于一般犯罪集团的最根本标准。 

  十九、“软暴力”如何界定? 

  两高两部《指导意见》明确“黑恶势力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破坏经济秩序、社会秩序,构成犯罪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处理。” 这里的“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就是软暴力。 

  二十、“软暴力”具体表现是什么? 

  1、暴力、威胁色彩不明显;2、实施者有暴力威胁的可能性;3、会使人产生恐惧、恐慌;4、影响他人正常生产、生活、工作;5、通过“谈判”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实施。 

  二十一、什么是黑恶势力“保护伞”? 

  黑恶势力“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按照中央“两个一律”的要求,即对涉黑涉恶案件,一律深挖背后腐败问题;对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二十二、“保护伞” 指哪些公职人员? 

  1、中国共产党的各类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各级组织和各级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二十三、什么是“套路贷”? 

  “套路贷”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财产的借口,所以“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务之实。而高利贷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并返还本金,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套路贷” 假借民间借贷之实,通过“虚增债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 肆意认定违约”、“转账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 

  二十四、什么是“村霸”? 

  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或暴力手段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黑恶势力分子。 

  二十五、“村霸” 问题的主要表现形式? 

  1、干扰基层政权,通过“拳头”、欺骗、贿选等手段插手基层选举,争当村干部或扶植代理人,插手基层公共事务;2、欺压村民百姓,强拿硬要、随意殴打、寻衅滋事,甚至雇黑佣黑形成帮派势力;3、破坏经营秩序,在土地流转、矿产开采、工程建设、客货运营等过程中暴力打压竞争对手;4、侵占集体资产,非法侵占、骗取国家项目资金,非法占有集体土地、矿产资源;5、农村宗族势力依仗人多势众,恃强凌弱、横行霸道、危害一方。 

  二十六、什么是“沙霸”? 

  “沙霸”,是以一个或者多个已交房即将开始装修的住宅小区楼盘,违背市场交易自愿公平原则,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向正在装修的业主等消费者强行高价出售沙石料等装修材料,以垄断市场获取高额非法经济利益。这里所说的沙霸,不仅仅是对沙子销售的掌控,还有水泥、红砖等辅助装修材料。 

  二十七、涉黑涉恶线索“十必查”指的是什么? 

  1、针对农村地区,必查操纵换届选举、侵蚀基层政权、侵吞集体财产、聚众滋事、欺压残害村民的“黑村官”、“黑村恶”和宗族恶势力等违法犯罪线索。2、针对“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流动人口聚集地,必查拉帮结伙、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横行作恶,破坏一方治安的违法犯罪线索。3、针对校园、企业周边,必查欺压在校学生、扰乱教学和生产秩序、侵害企业利益、破坏投资环境的团伙违法犯罪线索。4、针对信息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物流公司、物业公司等新兴行业和网络传销、网络赌博,必查放高利贷、暴力讨债、“摆队形”或以其他软暴力手段威胁恐吓他人非法获取经济利益的违法犯罪线索。5、针对房地产开发、矿产开采、工程建设等领域,必查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恶意竞标、暴力围标、强揽工程、暴力拆迁、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违法犯罪线索。6、针对集贸市场、农副产品批发、小商品零售、建筑装潢材料等各类市场,必查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收取保护费、进场费和破坏正常经营秩序的违法犯罪线索。7、针对建筑工地、新建居民小区,必查强揽工程、强销建材、强装强卸的违法犯罪线索。8、针对客运货运、仓储物流场所,必查控制运营线路、抢拉客源、抢占货源、非法经营、暴力打压竞争对手的违法犯罪线索。9、针对车站、“跑线车”点等场所,必查控制出租车、“跑线车”,漫天要价、打骂乘客的违法犯罪线索。10、针对宾馆、洗浴中心、歌厅、舞厅、酒吧等娱乐场所,必查组织卖淫、强迫卖淫、开设赌场、贩卖毒品的违法犯罪线索。 

  二十八、我省重点打击哪十类黑恶势力? 

  1、严厉打击为牟取不法利益,煽动、制造群体性事件,挟持群众与党和政府对抗,插手各类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2、严厉打击把持基层政权、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财产,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3、严厉打击威胁、利诱、纠集失辍学生、外来人员、社会闲散人员进行拉帮结伙、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横行作恶,危害一方治安的黑恶势力;4、严厉打击以公司、企业等经济实体为掩护,从事非法资金募集和运营等活动,通过高利放贷、恶意逃债、虚假诉讼等手段巧取豪夺经济利益的黑恶势力;5、严厉打击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6、严厉打击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站点、旅游景点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取保护费的市霸、行霸,在长途客运、货运物流行业强拉客源、抢占货源、暴力打压竞争对手、暴力控制运营线路的黑恶势力;7、严厉打击操纵娱乐场所、地下钱庄、地下黑彩、从事卖淫、嫖娼、吸毒、贩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8、严厉打击操纵网络传销、涉众型经济犯罪,从事强迫交易、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9、严厉打击纠集刑满释放人员、吸毒人员、社会闲散人员以及其他不法人员,沆瀣一气,利用互联网、举报信采取匿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诽谤、诬告、陷害党政干部、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黑恶势力;10、严厉打击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二十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两个一律”指什么? 

  对涉黑涉恶案,一律深挖其背后腐败问题;对黑恶势力“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三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一案三查”指什么? 

  既要查办黑恶势力,又要追查黑恶势力背后的“关系网”和“保护伞”,还要倒查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和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三十一、纪检监察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重点查处的3类问题指的是什么? 

  1、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问题;2、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3、地方党委和政府、政法机关等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不力问题。 

  三十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中党委政法委的职责是什么? 

  党委政法委要建立完善重大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会商机制,对涉黑涉恶案件实行分组挂牌督办制度,对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恶劣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依法采取挂牌督办、上提一级、异地用警、异地羁押、异地起诉、异地审判、异地执行刑罚等措施,排除干扰阻力。 

  三十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中审判机关的职责是什么? 

  审判机关要贯彻执行依法从严打击黑恶犯罪方针,从严从重惩处黑恶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及其“保护伞”,加强审判力量,提高诉讼效率,严格执行审限要求,及时有效审结案件,对已超审限案件要集中梳理、尽快办结。 

  三十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检察机关的职责是什么? 

  检察机关要依法做好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确保办案时效并加强对执法办案过程的法律监督,指导帮助完善证据。 

  三十五、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公安机关的职责是什么? 

  公安机关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全面收集固定证据,要将侦查力量、侦查资源向侦办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倾斜,从组织领导、警力调配、技术手段、后勤保障、政策宣传、民警保护等各方面给予有力支撑。 

  三十六、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是哪些? 

  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涉黑涉恶案件律师刑事辩护和代理工作的指导,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异地执行刑罚,在监狱部署开展涉黑涉恶犯罪线索摸排,发动服刑人员检举揭发,主动跟踪线索落实情况,要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及其“保护伞”从严掌握减刑、假释、暂予监护执行。 

  三十七、纪检监察机构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职责定位? 

  把扫黑除恶同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赶来,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聚焦黑恶势力背后的腐败问题,坚持查处涉黑涉恶腐败,坚决打掉黑恶势力“保护伞”,为从源头上遏制黑恶势力,増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夯实党的执政基础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三十八、纪检监察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重点查处的3类问题指的是什么? 

  1、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问题;2、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3、地方党委和政府、政法机关等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不力问题。 

  三十九、组织部门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职责定位? 

  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组织发动群众积极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持续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为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提供坚强组织保证;在村“两委”换届选举中严格人选把关,坚决把涉黑涉恶等不符合村干部条件的人挡在门外。 

  四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宣传部门的职责是什么? 

  宣传部门要组织指导媒体,大力宣传党委政府扫黑除恶的决心、举措和成效。深入采访报道一批涉黑涉恶典型案例、壮大声势,营造氛围。严格落实主管主办和属地管理原则,健全舆论引导和舆情会商处置机制、严防负面舆情扩散。 

  四十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中金融、税务、审计部门的职责哪些? 

  金融、税务、审计部门要积极配合政法机关调查取证,及时查询、冻结黑恶势力资金账户,依法查处恶势力偷税骗税、侵吞集体财产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打击黑恶势力洗钱犯罪活动。 

  四十二、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工作“六个重点”是什么? 

  1、围绕政治站位,重点督导党委和政府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指示和中央决策部署情况,贯彻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体要求和实施步骤情况,专项斗争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切实履行扫黑除恶重大政治责任情况。2、 围绕依法严惩,重点督导扫黑、除恶、治乱的成效,特别是发动群众情况,严守法律政策界限,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情况。3、围绕综合治理,重点督导各部门齐抓共管,相关监管部门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加强日常监管,形成强大合力、整治突出问题情况。4、围绕深挖彻查,重点督导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治理党员干部涉黑涉恶问题,深挖黑恶势力背后“保护伞”情况。5、围绕组织建设,重点督导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严防黑恶势力侵蚀基层政权,为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提供坚强组织保证情况。6、围绕组织领导,重点督导各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统筹力度,层层压实责任,推动解决经费保障、技术装备、专业队伍建设等重要问题情况。 

  四十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中“四个重点突出”分 

  别是什么? 

  突出重点地区、突出重点行业、突出重点领域和突出重 

  点打击。 

  四十四、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时,应该对哪些人采取保护措施? 

  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鉴定人、被害人。 

  四十五、镇赉县什么机构负责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 

  镇赉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政法委。 

  四十六、镇赉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什么? 

  全面负责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统筹谋划、组织实施、工作协调、督促指导、总结表扬等,研究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四十七、涉黑涉恶线索举报受理的范围有哪些? 

  1、威胁政治安全:利用邪教组织干扰政治安全;利用网络散布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及其他政治谣言;发布恐怖言论、图片、视频进行恐怖宣传;利用热点问题、敏感事件聚众冲击党政机关,影响党政机关、医院、学校工作秩序;未经批准成立非政府组织,强迫他人参加;假借宗教信仰煽动民族矛盾。2、把持基层政权:采取“霸选”‘骗选” “贿选” 等手段插手、破坏农村基层选举,采取“拳头整治”“黑客政治”染指、操纵基层政权;扶持代理人,搞“小山头主义”,拉拢腐败、操控要挟党政、乡村基层干部为其“保驾护航”,贪污、侵占农村集体资产,强行人股分红。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利用家族宗族势力、封建帮派称王称霸,以大欺小,大姓压小姓,霸占他人山林、农田、水面,侵犯他人权属利益;挑起事端,干扰案件依法处理;无法无天,阻碍村民集体决议。4、煽动群众闹事:借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以及其他纠纷煽动、组织聚众闹事;在征地拆迁、工程项强好胜、非法牟利,暴力讨债、追债强拿硬要、非快狗禁:采取滋扰、恐吓、威慑以及“谈判”“协商”“软暴力”方式非法处理民间纠纷。5、强揽工程:借工程项目落在本地之机,强揽工程、强送材料、阻工扰工;工程建设领地阻碍投标、串标围标、项目垄断、哄抬房价。6、欺行霸市:实施区域、行业垄断,包括村霸、路霸、街霸、乡霸等行霸;地痞罗汉称霸一方、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故意伤害他人、故意损坏财务、破坏安全生产;企业家豢养地痞罗汉,非法处置经济纠纷、工商纠纷;客运、货运、仓储物流场所控制运营线路、强拉客源、抢占货源、非法经营、暴力打压竞争对手;无证开采矿山、非法侵占国有资产和矿产资源;汽运业和二手车市场欺诈、坑蒙拐骗、强迫交易、组建“执法队”扣车索债、非法改装、严重超载。7.操纵经营黄赌毒:操控娱乐场所从事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利用势力非法组织、引诱、介绍、容留、强迫卖淫或色情敲诈;利用势力开设赌场,赌场放贷,组织专门人员黑吃黑、恶吃恶,利用掩护经营从事赌博的电子游戏机室、动漫电玩城;与境外有组织的犯罪团伙相互勾结、组织内地人员到境内外赌博并在放贷后拘禁参赌人员;在宾馆、夜总会、旅社纵容贩毒吸毒;网吧接纳未成年人上网。8.非法高利放贷:非法融资、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各种“套路贷”“校园贷”“裸贷”等方式非法高利放贷。9插手民间纠纷:逞强好胜、非法牟利,暴力讨债、追债,强拿硬要、非法拘禁;采取滋扰、恐吓、威慑以及“谈判”“协商”等“软暴力”方式非法处理民间纠纷。10、跨国跨境:城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非法组织出入国(境)务工,利用“越南新娘"等进行诈骗犯罪。11.涉枪、盗抢和传销、拐卖案件:非法持有、私藏、储存、携带、运输枪支弹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网络贩卖枪支及枪支零部件);侵犯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多发性犯罪,主要包括系列性、团伙性、跨区域盗窃团伙犯罪;入室盗窃,盗窃摩托车、电动车、助力车和电瓶,砸汽车玻璃等犯罪;抢劫、抢夺等违法犯罪;诈骗犯罪,特别是网络诈骗、电信诈骗等职业化犯罪;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传销案件:以拐骗、欺诈、绑架、贩卖、收买等手段拐卖人口。12.“食药环”领域:非法添加、销售瘦肉精、地沟油、病死禽畜等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小作坊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药品制假售劣、非法经营;环保违规建厂、排放,非法经营煤焦油、非法销售成品油。13.阻碍执行公务:违法违章建设,不听劝阻,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14. “保护伞”: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15. 其他涉黑涉恶情形。 

  四十八、哪些上访行为容易跟黑恶势力沾上边? 

  根据《信访条例》《治安处罚法》《刑法》以及公安部相关文件规定,下列十种违规上访行为被严厉禁止:1、以上访为名组织煽动、策划群众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严重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2、采取或煽动他人采取放火、爆炸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自伤、自残、自杀,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3、煽动、串联、胁迫、诱使他人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的。4、为制造社会影响、发泄不满情绪、实现个人诉求,采取驾驶机动车在公共场所任意冲闯等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5、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弓弩、匕首等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的。6、以制造社会影响、采取极端闹访行为、持续缠访闹访等威胁要扶手段,敲诈勒索。7、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实施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扬言自伤、自残、自杀等行为或者非法聚集。8、在车站、码头、商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张贴、散发材料,大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或者非法聚集,以及在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国内、国际重大会议期间,在场馆周围、活动区域或者场内实施前述行为。9、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门前或者交通通道上堵塞、阻断交通或者非法聚集,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10、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或者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 

  四十九、对不属于涉黑涉恶案件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如何处置? 

  涉黑涉恶犯罪有着明确的法律界限,广大人民群众在开展同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斗争中,要注意将民事纠纷、普通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同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区别对待,不可随意扩大范围混为一团。对不属于涉黑涉恶案件的违法犯罪行为,属于治安刑事案件的,广大人民群众可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属于民间纠纷的,可通过当地基层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解,或是通过法律程序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十、涉黑涉恶线索举报方式有哪些? 

  吉林省扫黑除恶举报电话:0431-123890431-82097213 

  举报地址:长春市工农大路605号(吉林省公安厅扫黑办) 

  白城市扫黑除恶举报电话:0436-3252017 

  举报地址:白城市中兴西大路99号交警指挥中心六楼(白城市公安局扫黑办) 

  举报邮箱:bcsdhb@163.com 

  镇赉县扫黑除恶举报电话:0436-5876237  11018626787103 

  举报地址:镇赉县公安局80808室(镇赉县公安局扫黑办) 

   举报邮箱:943463603@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