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地方税务局
发布时间:2018-04-26 08:12: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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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
事项名称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非居民企业发生以下符合情形,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于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30日内进行备案:
(1)非居民企业向其 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包括因境外企业分立、合并导致中国居民企业股权被转让的情形。
(2)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 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
适用对象:法人
实施机关 镇赉县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 责任处(科)室 镇赉县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
办公地址 嫩江东路776号
办公时间 工作日:8:30-11:30;14:00-17:30(夏季)   8:30-11:30;13:30-17:00(冬季)
咨询电话 0436-5871234 监督投诉电话 12366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审批结果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受理后即时办结。
法定时限: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即时送达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非居民企业发生股权转移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
数量限制:无
禁止性要求:无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1.《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申报表》2.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表3.股权转让业务总体情况说明,应包括股权转让的商业目的、证明股权转让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股权转让前后的公司股权架构图等资料4.股权转让业务合同或协议(外文文本的同时附送中文译本)5.工商等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6.截至股权转让时,被转让企业历年的未分配利润资料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详细要求:1份
必要性及描述:必要
备注
办理流程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第三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附件1第四十七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附件1第十七项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纳税人可通过办税服务厅“首问责任制咨询中心”和纳税服务电话咨询。
填表人(签字):于浩明  联系电话:18143665090 处室负责人(签字):王柏亭   联系电话:18143665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