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镇赉县地方税务局
发布时间:2018-04-26 08: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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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事项名称 | 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征收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包括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 | ||
适用对象:法人 | |||
实施机关 | 镇赉县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 | 责任处(科)室 | 镇赉县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 |
办公地址 | 嫩江东路776号 | ||
办公时间 | 工作日:8:30-11:30;14:00-17:30(夏季) 8:30-11:30;13:30-17:00(冬季) | ||
咨询电话 | 0436-5871234 | 监督投诉电话 | 12366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或网上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
审批结果 | 无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受理后即时办结。 | ||
法定时限: | |||
附加说明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即时送达 | ||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或网上查询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包括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 | ||
数量限制:无 | |||
禁止性要求:无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必须报送: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条件报送:2.《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3.《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A109010)(复印件)4.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附表1《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附表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附表3《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8.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9.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市(区、县)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总分机构应报送省税务机关规定的相关资料10.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11.中央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调整后情况及分支机构变化情况12.营业执照和总分机构出具的其为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证明文件13.营业执照和总分机构出具的其为三级或三级以下分支机构证明文件14.撤销(注销)二级以下分支机构情况 | ||
材料形式:电子版 | |||
材料详细要求:2份 | |||
必要性及描述:1.必要:1;2.在中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营业机构,并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节”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报送《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3.实行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时报送《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A109010)(复印件)4.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报送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原则上只需要报送一次5.享受不征税收入,以及享受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及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基类优惠政策的查账征税的纳税人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附表1《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6.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查账征税的纳税人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附表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7.享受减免所得税额优惠政策的查账征税的纳税人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附表3《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8.居民企业成立或参股外国企业报送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9.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时报送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10.中央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发生变化的,中央企业总机构应将调整后情况及分支机构变化情况报送主管税务机关11.中央企业新增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二级分支机构在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附送主管税务机关12.中央企业撤销(注销)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二级分支机构应将撤销(注销)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情况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 |||
备注 | |||
办理流程 | (一)上门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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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网上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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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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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期限为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的15日内,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 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纳税人可通过办税服务厅“首问责任制咨询中心”和纳税服务电话咨询。 | ||
填表人(签字):于浩明 联系电话:18143665090 处室负责人(签字):王柏亭 联系电话:18143665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