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地方税务局
发布时间:2018-04-26 09:22: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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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预征申报
事项名称 土地增值税预征申报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征收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填报《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
适用对象:个人,法人
实施机关 镇赉县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 责任处(科)室 镇赉县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
办公地址 嫩江东路776号
办公时间 工作日:8:30-11:30;14:00-17:30(夏季)   8:30-11:30;13:30-17:00(冬季)
咨询电话 0436-5871234 监督投诉电话 12366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或网上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审批结果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受理后即时办结。
法定时限: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即时送达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或网上查询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数量限制:无
禁止性要求:无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必须报送:1.《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条件报送:2.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征适用)
材料形式:电子版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1.必要:1;2.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转让(预售)其开发的房地产并取得收入报送第2项
备注
办理流程 (一)上门办理
(二)网上办理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第6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事宜的,期限届满后税务机关不再办理。
纳税人办理清算时,应按照收入与成本相匹配的原则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即,限售股转让收入必须按照实际转让收入计算,限售股原值按照实际成本计算;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实际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纳税人可通过办税服务厅“首问责任制咨询中心”和纳税服务电话咨询。
填表人(签字):于浩明  联系电话:18143665090 处室负责人(签字):王柏亭   联系电话:18143665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