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地方税务局
发布时间:2018-04-26 09:36: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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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申报
事项名称 车船税申报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征收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填报《车船税纳税申报表》及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适用对象:个人,法人
实施机关 镇赉县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 责任处(科)室 镇赉县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
办公地址 嫩江东路776号
办公时间 工作日:8:30-11:30;14:00-17:30(夏季)   8:30-11:30;13:30-17:00(冬季)
咨询电话 0436-5871234 监督投诉电话 12366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或网上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审批结果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受理后即时办结。
法定时限: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即时送达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或网上查询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数量限制:无
禁止性要求:无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必须报送:1.《车船税纳税申报表》2.《车船税税源明细表(车辆)》3.《车船税税源明细表(船舶)》4.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条件报送:5.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6.车船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1.必要:1-4;2.不能提供车船登记证书、行驶证的车船报送第5项
备注
办理流程 (一)上门办理
(二)网上办理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一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 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二十三条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凡在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理的应税船舶,其车船税一律由船籍港所在地的税务部门委托当地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代征。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纳税人可通过办税服务厅“首问责任制咨询中心”和纳税服务电话咨询。
填表人(签字):于浩明  联系电话:18143665090 处室负责人(签字):王柏亭   联系电话:18143665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