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镇赉县地方税务局
发布时间:2018-04-26 15: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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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
事项名称 | 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 | 权力事项类型 | 其他职权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是指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按照政策的规定,可以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按规定由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向主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进行备案。具体可分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和个人取得股票期权或认购股票等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 | ||
适用对象:个人 | |||
实施机关 | 镇赉县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 | 责任处(科)室 | 镇赉县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 |
办公地址 | 嫩江东路776号 | ||
办公时间 | 工作日:8:30-11:30;14:00-17:30(夏季) 8:30-11:30;13:30-17:00(冬季) | ||
咨询电话 | 0436-5871234 | 监督投诉电话 | 12366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
审批结果 | 无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受理后即时办结。 | ||
法定时限: | |||
附加说明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即时送达 | ||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按照政策的规定,可以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按规定由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向主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进行备案。具体可分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和个人取得股票期权或认购股票等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 | ||
数量限制:无 | |||
禁止性要求:无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必须报送:1.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条件报送:1.《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2.投资协议3.投资协议复印件4.非货币性资5.评估价格证明材料6.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的相关证明资料7.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8.相关技术人员参与技术活动的说明材料9.企业股权奖励计划能够证明股权或股票价格的有关材料10.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说明11.最近一期企业财务报表12.《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转增股本)》13.上年度及转增股本当月企业财务报表14.转增股本有关情况说明15.《个人取得股票期权或认购股票等取得折扣或者补贴收入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 ||
材料形式:纸质 | |||
材料详细要求:1份 | |||
必要性及描述:1.必要:1;2.纳税人办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时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3.纳税人办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时报送投资协议;4.纳税人办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时报送投资协议复印件;5.纳税人办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时报送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价格证明材料;6.纳税人办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时报送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的相关证明资料。 | |||
备注 | |||
办理流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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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48号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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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纳税人可通过办税服务厅“首问责任制咨询中心”和纳税服务电话咨询。 | ||
填表人(签字):于浩明 联系电话:18143665090 处室负责人(签字):王柏亭 联系电话:18143665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