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镇赉县地方税务局
发布时间:2018-04-26 15: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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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
事项名称 | 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 | 权力事项类型 | 其他职权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是指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非居民企业,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办理。 (一)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纳税人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 (二)非居民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应当自行判断能否享受协定待遇,如实申报并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在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认为自身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应当主动向扣缴义务人提出,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相关报告表和资料。 (三)非居民可享受但未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且因未享受该本可享受的税收协定待遇而多缴税款的,可在税收征管法规定期限内自行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同时提交相关报告表和资料,及补充享受协定待遇的情况说明。 (四)非居民纳税人在享受协定待遇后,情况发生变化,但仍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应当在下一次纳税申报时或扣缴义务人在下一次扣缴申报时重新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非居民纳税人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在自行申报情况下,应当自情况发生变化之日起立即停止享受相关协定待遇,并按国内税收法律规定申报纳税。在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情况下,应当立即告知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得知或发现非居民纳税人不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应当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履行扣缴义务。 (五)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是指按照税收协定或国际运输协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六)非居民企业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在纳税申报时自行报送或由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报送以下报告表和资料: 1.《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 2.《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 3.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前一个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享受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待遇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企业,可以缔约对方运输主管部门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前一个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法人证明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4.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 5.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特定条款税收协定待遇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需提交的证明资料; 6.非居民纳税人自行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其他资料。 (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根据协定条款的不同,分别按如下要求报送报告表和资料: 1.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常设机构和营业利润、国际运输、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退休金条款待遇,或享受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应当在有关纳税年度首次纳税申报时,或者由扣缴义务人在有关纳税年度首次扣缴申报时,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在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所报告信息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可在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之日所属年度起的三个公历年度内免于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就享受同一条款协定待遇重复报送资料。 2.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演艺人员和运动员、其他所得条款待遇的,应当在每次纳税申报时,或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扣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 (八)2015年11月1日之前,非居民企业之前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程序并准予享受协定待遇的,继续执行到有效期期满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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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法人 | |||
实施机关 | 镇赉县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 | 责任处(科)室 | 镇赉县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 |
办公地址 | 嫩江东路776号 | ||
办公时间 | 工作日:8:30-11:30;14:00-17:30(夏季) 8:30-11:30;13:30-17:00(冬季) | ||
咨询电话 | 0436-5871234 | 监督投诉电话 | 12366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
审批结果 | 无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受理后即时办结。 | ||
法定时限: | |||
附加说明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即时送达 | ||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非居民企业,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办理。 | ||
数量限制:无 | |||
禁止性要求:无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必须报送:1.《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企业适用)》;条件报送:1.《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报告表(企业所得税A表)》2.《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报告表(企业所得税B表)》3.《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报告表(企业所得税C表)》4.《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报告表(企业所得税D表)》5.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前一个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6.享受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待遇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企业,可以缔约对方运输主管部门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前一个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法人证明复印件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7.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8.《代理人等确认自己不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声明》9.投资链条各方(包括该非居民.投资管理人或投资经理.各级托管人.证券公司等)签署的与投资相关的合同或协议,以及能够说明投资业务的其他资料,资料内容应包括委托投资本金来源和组成情况以及各方收取费用或取得所得的约定10.投资收益和其他所得逐级返回至该非居民的信息和凭据,以及对所得类型认定与划分的说明资料11.非居民纳税人自行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其他资料。 | ||
材料形式:电子版 | |||
材料详细要求:1份 | |||
必要性及描述:1.必要:1;2.享受税收协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待遇的非居民企业报送《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报告表(企业所得税A表)》;3.适用税收协定常设机构和营业利润条款待遇的非居民企业报送《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报告表(企业所得税B表)》;4.适用税收协定财产收益.其他所得条款待遇的非居民企业报送《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报告表(企业所得税C表)》;5.适用国际运输相关协定待遇的非居民企业报送《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报告表(企业所得税D表)》;6.除不能提供该资料的享受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待遇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企业外报送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前一个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7.未提供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享受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待遇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企业报送享受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待遇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企业,可以缔约对方运输主管部门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前一个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法人证明复印件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8.以前未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报送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9.有代理人报送《代理人等确认自己不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声明》;10.适用于委托投资报送投资链条各方(包括该非居民.投资管理人或投资经理.各级托管人.证券公司等)签署的与投资相关的合同或协议,以及能够说明投资业务的其他资料,资料内容应包括委托投资本金来源和组成情况以及各方收取费用或取得所得的约定;11.适用于委托投资报送投资收益和其他所得逐级返回至该非居民的信息和凭据,以及对所得类型认定与划分的说明资料;12.非居民纳税人能够提供证明其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条件的报送非居民纳税人自行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其他资料 | |||
备注 | |||
办理流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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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5〕125号)第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81号)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42号)第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发〔1993〕045号文件废止后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348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30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委托投资情况下认定受益所有人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年第24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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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纳税人可通过办税服务厅“首问责任制咨询中心”和纳税服务电话咨询。 | ||
填表人(签字):于浩明 联系电话:18143665090 处室负责人(签字):王柏亭 联系电话:18143665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