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镇赉县地方税务局
发布时间:2018-04-26 15: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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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优惠备案
事项名称 | 车船税优惠备案 | 权力事项类型 | 其他职权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符合车船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或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车船税优惠备案。 | ||
适用对象:个人和法人 | |||
实施机关 | 镇赉县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 | 责任处(科)室 | 镇赉县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 |
办公地址 | 嫩江东路776号 | ||
办公时间 | 工作日:8:30-11:30;14:00-17:30(夏季) 8:30-11:30;13:30-17:00(冬季) | ||
咨询电话 | 0436-5871234 | 监督投诉电话 | 12366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
审批结果 | 上门办理的,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受理后即时办结。 | ||
法定时限: | |||
附加说明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即时送达 | ||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符合车船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 | ||
数量限制:无 | |||
禁止性要求:无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1.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2011601、12011602,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财税〔2008〕62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单位及人员身份证明。 (3)车船产权证(行驶证)。 (4)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相关证明材料。 2.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的车船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2061001、12061002、12061004、12061006、12061008,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6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购车单位或人员身份证明。 (3)车船产权证(行驶证)。 3.捕捞、养殖渔船车船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2099901,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渔业船舶管理部门出具的捕捞、养殖船证明材料。 (3)渔船产权证明材料。 4.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2121301,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内部行驶或作业证明材料。 (3)车船产权证(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5.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2121301,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缴纳船舶吨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车船产权证(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6.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的车船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2121302,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车船产权证(行驶证)。 (3)公交车船还应报送: ——公共交通经营许可证明材料。 ——单位及人员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农村居民还应报送农村居民户籍证明。 7.其他减免车船税的情形(减免性质代码:12129999),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报送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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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纸质 | |||
材料详细要求:1份 | |||
必要性及描述:无 | |||
备注 | |||
办理流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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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 | ||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1.税务机关对备案类减免税的审核是对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性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资质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 3.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4.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需留存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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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签字):于浩明 联系电话:18143665090 处室负责人(签字):王柏亭 联系电话:18143665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