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地方税务局
发布时间:2018-04-26 15:16: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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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管理证明》开具
事项名称 《资源税管理证明》开具 权力事项类型 其他职权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1.“资源税管理证明”是证明销售的矿产品(不包括煤炭、石油、天燃气)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已缴纳资源税或已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有效凭证。“资源税管理证明”分为甲、乙两种证明,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
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适用生产规模较大、财务制度比较健全、有比较固定的购销关系、能够依法申报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是一次开具在一定期限内多次使用有效的证明。
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适用个体、小型采矿销售企业等零散资源税纳税人,是根据销售数量多次开具一次使用有效的证明。
2.凡开采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应税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其矿产品时,应当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资源税管理证明”,作为销售矿产品已申报纳税免予扣缴税款的依据。购货方(扣缴义务人)在收购矿产品时,应主动向销售方(纳税人)索要“资源税管理证明”,扣缴义务人据此不代扣资源税。
3.“资源税管理证明”可以跨省、区、市使用,须与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一同使用。
适用对象:个人和法人
实施机关 镇赉县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 责任处(科)室 镇赉县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
办公地址 嫩江东路776号
办公时间 工作日:8:30-11:30;14:00-17:30(夏季)   8:30-11:30;13:30-17:00(冬季)
咨询电话 0436-5871234 监督投诉电话 12366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审批结果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受理后即时办结。
法定时限: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即时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证明销售的矿产品(不包括煤炭、石油、天燃气)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已缴纳资源税或已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
数量限制:无
禁止性要求:无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必须报送:资源税管理证明申请表;条件报送:1.个体纳税人有效身份证明2.购销合同复印件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详细要求:1份
必要性及描述:1.必要:1;2.固定购销单位购销合同的报送条件为开具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的;
3.完税凭证的报送条件为开具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且已完税的;
4.相关应税产品的销售合同、销售发票或其他销售凭证为开具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的;
5.个体纳税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开具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时。
备注
办理流程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9号)第六条,第七条
 第六条 "资源税管理证明"是证明销售的矿产品已缴纳资源税或已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有效凭证."资源税管理证明"分为甲,乙两种证明(式样附后),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
    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适用生产规模较大,财务制度比较健全,有比较固定的购销关系,能够依法申报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是一次开具在一定期限内多次使用有效的证明.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适用个体,小型采矿销售企业等零散资源税纳税人,是根据销售数量多次开具一次使用有效的证明.
    "资源税管理证明"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印制.
    "资源税管理证明"可以跨省,区,市使用.为防止伪造,"资源税管理证明"须与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副本一同使用.
第七条 凡开采销售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应税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其矿产品时,应当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资源税管理证明",作为销售矿产品已申报纳税免予扣缴税款的依据.购货方(扣缴义务人)在收购矿产品时,应主动向销售方(纳税人)索要"资源税管理证明",扣缴义务人据此不代扣资源税.凡销售方不能提供"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的或超出"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注明的销售数量部分,一律视同未税矿产品,由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资源税,并向纳税人开具代扣代缴税款凭证.
    扣缴义务人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妥善整理和保管收取的"资源税管理证明",以备税务机关核查.纳税人领取的"资源税管理证明",不得转借他人使用,遗失不补.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纳税人可通过办税服务厅“首问责任制咨询中心”和纳税服务电话咨询。
填表人(签字):于浩明  联系电话:18143665090 处室负责人(签字):王柏亭   联系电话:18143665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