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镇赉县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时间:2018-04-26 15:30:00
来源:
- 小
- 中
- 大
- 字号:
对县直部门违反价格政策、法规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
事项名称 | 对县直部门违反价格政策、法规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其他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违反价格法律法规 | ||
适用对象 法人 | |||
实施机关 | 镇赉县发展和改革局 | 责任处(科)室 | 价格监督检查局 |
办公地址 | 镇赉县镇赉镇嫩江东路558号 | ||
办公时间 | 冬季:(上午8:30分——11:30分、下午13:30分——17:00)夏季:(上午8:30分——11:30分、下午14:00——17:30分) | ||
咨询电话 | 7222476(12358) | 监督投诉电话 | 7222476 |
申请方式 | 现场、电话、网上 | 事项审查类型 | 现场、电话、网上 |
审批结果 | 办结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 ||
法定时限 1个工作日 | |||
附加说明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1个工作日 | ||
送达方式 当场或电话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涉及价格违法案件 | ||
数量限制 无 | |||
禁止性要求 无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涉及价格违法案件的有关证据 | ||
材料形式 由申请人提供 | |||
材料详细要求 A4纸 | |||
必要性及描述 无 | |||
备注 | |||
办理流程 | 受理-核实-取证-办结 | ||
收费情况 |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1987年9月11日国务院发布)第二十九条 下列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一)不执行国家定价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收取费用的;(二)违反国家指导价的定价原则,制定、调整商品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的;(三)抬级抬价、压级压价的;(四)违反规定将计划内生产资料转为计划外高价出售的;(五)将定量内供应城镇居民的商品按议价销售的;(六)违反规定层层加价销售商品的;(七)自立名目滥收费用的;(八)采取以次充好、短尺少秤、降低质量等手段,变相提高商品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的;(九)企业之间或者行业组织商定垄断价格的;(十)不执行提价申报制度的;(十一)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十二)泄露国家价格机密的;(十三)其他违反价格法规、政策的行为。第三十条对有前条行为之一的,物价检查机构应当根据情节按照下列规定处罚通报批评; | ||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
填表人(签字):郭忠福 联系电话:7222476 处室负责人(签字): 郭忠福 联系电话:72224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