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镇赉县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时间:2018-04-26 15: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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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和使用
事项名称 | 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和使用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征收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征收或使用价格调节基金 | ||
适用对象 个人、法人 | |||
实施机关 | 镇赉县发展和改革局 | 责任处(科)室 | 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中心 |
办公地址 | 镇赉县永安东路539号 | ||
办公时间 | 夏: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 冬: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 ||
咨询电话 | 0436--6572608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7223036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现场审查 |
审批结果 | 办结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 ||
法定时限 1个工作日 | |||
附加说明 无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自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 | ||
送达方式 当面送达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少数民族补贴、副食品基地建设 | ||
数量限制 无 | |||
禁止性要求 无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个人或法人提供价格调节基金的申请 | ||
材料形式 申请人提供 | |||
材料详细要求 A4纸张 | |||
必要性及描述 无 | |||
备注 | |||
办理流程 | 申请人或部门申请---实地勘察---可行性报告---资金投放---跟踪检查 | ||
收费情况 | 无 | ||
法定依据 | 《吉林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的实施办法》吉省价办联字[1995]第33号;第二条征收范围和标准一至九条 第五条 基金管理 各级政府的物价、财政部门负责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物价,财政部门报告基金的征收、使用及管理工作。 | ||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
填表人(签字):付守鑫 联系电话:0436--6572608 处室负责人(签字):付守鑫 联系电话:0436--6572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