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公安局
发布时间:2018-04-28 16:0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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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事项名称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适用对象:企业
实施机关 消防大队 责任处(科)室
办公地址 镇赉县公安消防大队警务公开大厅
办公时间 0436-5076119
咨询电话 0436-5076119 监督投诉电话 96119
申请方式 现场 事项审查类型 现场
审批结果 合格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无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3日内
送达方式:直接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企业获得合法营业资质、个人取得居民身份证
数量限制:无
禁止性要求:无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工商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所在建筑依法取得的消防手续;内部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消防设施、器材合格证明文件
材料形式:复印件
材料详细要求:无
必要性及描述:无
备注
办理流程 递交材料-受理登记-现场检查-出具证书
收费情况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前、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八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前、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场合格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填表人(签字): 张红丽    联系电话: 15543977767        处室负责人(签字):王春辉       联系电话:186267878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