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镇赉管理部
发布时间:2018-04-28 16:49: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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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提取
事项名称 住房公积金提取 权力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事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住房公积金提取
适用对象 缴存职工
实施机关 白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责任处(科)室 归集科
办公地址 嫩江小区
办公时间 冬: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夏: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
咨询电话 7305502 监督投诉电话 12329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审批结果 业务受理回单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当场办结
法定时限 3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当场送达
送达方式 电子结算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七)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身份证、不动产证、增值税发票(不动产发票)、契税发票、购房合同、户口薄、结婚证、借款合同、他项权利证、未还余额证明、还款计划、无房证明、出境签证或护照、公证书
材料形式  原件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必要
备注
办理流程  个人申请-中心网点受理-中心审批-符合条件的,出具业务受理回单,办理资金结算(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告知原因;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章 提取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职工按条例提取公积金权利,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义务
填表人(签字):王海东        联系电话:7305502   处室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