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白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镇赉管理部
发布时间:2018-04-28 16: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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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提取
事项名称 | 住房公积金提取 | 权力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住房公积金提取 | ||
适用对象 缴存职工 | |||
实施机关 | 白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责任处(科)室 | 归集科 |
办公地址 | 嫩江小区 | ||
办公时间 | 冬: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夏: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 | ||
咨询电话 | 7305502 | 监督投诉电话 | 12329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
审批结果 | 业务受理回单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当场办结 | ||
法定时限 3个工作日 | |||
附加说明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当场送达 | ||
送达方式 电子结算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七)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 |||
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身份证、不动产证、增值税发票(不动产发票)、契税发票、购房合同、户口薄、结婚证、借款合同、他项权利证、未还余额证明、还款计划、无房证明、出境签证或护照、公证书 | ||
材料形式 原件 | |||
材料详细要求 | |||
必要性及描述 必要 | |||
备注 | |||
办理流程 | 个人申请-中心网点受理-中心审批-符合条件的,出具业务受理回单,办理资金结算(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告知原因;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章 提取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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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职工按条例提取公积金权利,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义务 | ||
填表人(签字):王海东 联系电话:7305502 处室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