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白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镇赉管理部
发布时间:2018-04-28 16: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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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缴存
事项名称 | 住房公积金缴存 | 权力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公积金缴存 | ||
适用对象 缴存企业 | |||
实施机关 | 白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责任处(科)室 | 归集 |
办公地址 | 镇赉县镇赉镇嫩江小区 | ||
办公时间 | 冬: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夏: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 | ||
咨询电话 | 7305575 | 监督投诉电话 | 12329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
审批结果 | 业务受理回单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当场办结 | ||
法定时限 当场办结 | |||
附加说明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当场办结 | ||
送达方式 当场办结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 ||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 |||
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立批准文件、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法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合同、编制卡、备案名册、调令、本人身份证、解除合同、退休审批表、死亡证明 | ||
材料形式 原件及复印件 | |||
材料详细要求 A4纸+电子版 | |||
必要性及描述 必要 | |||
备注 | |||
办理流程 | 单位申请-中心网点受理-中心审批-符合条件的,出具业务受理回单(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告知原因;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章 缴存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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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单位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权利,提供相关资料义务 | ||
填表人(签字):王海东 联系电话:7305502 处室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