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镇赉县国税局
发布时间:2018-04-28 09: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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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经营纳税人设立登记
事项名称 | 个体经营纳税人设立登记 | 权力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未按照“两证整合”登记制度设立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 ||
适用对象:个人 | |||
实施机关 | 镇赉县国家税务局 | 责任处(科)室 | 纳税服务科 |
办公地址 | 镇赉县镇赉镇嫩江东路776号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4、6、8、10、12、14、16号窗口 | ||
办公时间 | 冬季(工作日):上午08:30至11:30,下午13:30至17:00 夏季(工作日):上午08:30至11:30,下午14:00至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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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7259118 | 监督投诉电话 | 7259030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
审批结果 | 无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 ||
法定时限:即时办结 | |||
附加说明:无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自作出决定之日起0个工作日内送达 | ||
送达方式:无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未按照“两证整合”登记制度设立的个体工商户 | ||
数量限制:无 | |||
禁止性要求:无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1.必须报送资料:(1)《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3)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2.条件报送资料:(1)个体加油站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还应报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2)已取得临时税务登记的非正常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原税务机关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申报转办设立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还应报送已发放的临时税务登记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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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自行出具原件或复印件。 | |||
材料详细要求:纸张尺寸A4 | |||
必要性及描述:无 | |||
备注:无 | |||
办理流程 |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4.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填报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106号) 6.《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的意见》( 国税发〔2011〕77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改革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4〕152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6〕46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6〕94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办税无纸化免填单服务的通知》(税总发〔2016〕103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104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意见》(税总发〔2016〕111号)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的通知》(税总函〔2014〕298号)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措施逐步复制推广方案〉的通知》(税总函〔2014〕545号) 16.《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3版更新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2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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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权利:知情权、保密权、税收监督权、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申请延期申报权、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委托税务代理权、陈述与申辩权 义务: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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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签字):刘琳琳 联系电话:15526956625 处室负责人(签字):李艳华 联系电话:138946489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