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国税局
发布时间:2018-04-28 10:05: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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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事项名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权力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事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特定的货物、提供特定应税行为,向税务机关申请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备案。具体包括:1.小型水力发电单位。2.砂、土、石料、砖、瓦、石灰等建筑材料生产企业。3.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4.生物制品生产企业。5.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6.自来水生产和销售企业。7.旧货经营单位。8.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9.寄售商店代销寄售商品。10.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11.拍卖行。12.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13.有形动产租赁。14.动漫企业。15.电影放映服务。16.仓储服务。17.装卸搬运服务。18.收派服务。19.通过卫星提供语音通话等服务。20.中外开采原油、天然气。2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22.公路经营企业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通行费。23.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24.建筑工程老项目。25.建筑工程甲供工程。26.建筑清包工。27.文化体育服务。28.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29.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30.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31.劳务派遣选择差额纳税。32.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33.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34.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35.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36.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37.安全保护服务。38.提供物业服务的纳税人代收自来水水费。39.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40.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适用对象:法人、个人、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镇赉县国家税务局 责任处(科)室 纳税服务科
办公地址 镇赉县镇赉镇嫩江东路776号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9、11、12、15、16号窗口
办公时间 冬季(工作日):上午08:30至11:30,下午13:30至17:00
夏季(工作日):上午08:30至11:30,下午14:00至17:30 
咨询电话 7259118 监督投诉电话 7259030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审批结果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法定时限:即时办结
附加说明:无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自作出决定之日起0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无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需要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
数量限制:无
禁止性要求:无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1.必须报送资料:(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表》2 份。(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备案事项说明。2.条件报送资料: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货物、服务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或者企业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
材料形式:自行出具原件或复印件。
材料详细要求:纸张尺寸A4 
必要性及描述:无
备注:无
办理流程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6号)全文;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全文;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二条、第三条;
5.《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第一条;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第二条、第四条;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97号)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8.《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八条、第十九条,附件2第一条;
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全文;
1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全文;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14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17号)第三条;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18号)第八条;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号)全文;
1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
17.《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3号)全文。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知情权、保密权、税收监督权、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申请延期申报权、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委托税务代理权、陈述与申辩权
义务: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填表人(签字):刘琳琳 联系电话:15526956625 处室负责人(签字):李艳华 联系电话:13894648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