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国税局
发布时间:2018-04-28 10:23:00 来源:
  • 字号:
收藏
发票认证
事项名称 发票认证 权力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事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纳税人对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勾选、扫描仪远程认证、办税服务厅(场所)窗口认证等方式,对发票所列数据进行识别、确认。
适用对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镇赉县国家税务局 责任处(科)室 纳税服务科
办公地址 镇赉县镇赉镇嫩江东路776号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3、7号窗口
办公时间 冬季(工作日):上午08:30至11:30,下午13:30至17:00
夏季(工作日):上午08:30至11:30,下午14:00至17:30 
咨询电话 7259118 监督投诉电话 7259030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网上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审批结果 税务事项通知书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法定时限:即时办结
附加说明:无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自作出决定之日起0个工作日送达
送达方式:快递送达、现场送达、邮寄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或0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认证的纳税人
数量限制:无
禁止性要求:无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1.必须报送资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原件(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选择抵扣或出口退税的纳税人,不需提供)。
2.条件报送资料:(1)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纳税人还应报送:
专用发票的发票联。(2)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且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还应报送: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材料形式:自行出具原件或复印件
材料详细要求:纸张尺寸A4 
必要性及描述:无
备注:
办理流程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97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第六条。
4.《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第二条、 第六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全文。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969号)第一条。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十条。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全文。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五条。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全文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知情权、保密权、税收监督权、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申请延期申报权、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委托税务代理权、陈述与申辩权
义务: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填表人(签字):刘琳琳 联系电话:15526956625 处室负责人(签字):李艳华 联系电话:13894648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