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国税局
发布时间:2018-04-28 10:3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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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消费税申报
事项名称 成品油消费税申报 权力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事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从事成品油应税消费品生产、委托加工的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消费税
适用对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镇赉县国家税务局 责任处(科)室 纳税服务科
办公地址 镇赉县镇赉镇嫩江东路776号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9、11、12号窗口
办公时间 冬季(工作日):上午08:30至11:30,下午13:30至17:00
夏季(工作日):上午08:30至11:30,下午14:00至17:30 
咨询电话 7259118 监督投诉电话 7259030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网上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审批结果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法定时限:即时办结
附加说明:无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至做出决定之日起0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无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或0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从事成品油应税消费品生产、委托加工的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消费税
数量限制:无
禁止性要求:无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1.必须报送资料:《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各 2 份。
2.条件报送资料:(1)外购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的纳税人,还应报送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汇总填开的,还应报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的同时,还应报送随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由销售方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复印件。(2)委托加工收回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的纳税人,还应报送《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复印件。(3)进口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的纳税人,还应报送《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4)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企业,还应按月报送《生产企业销售含税石脑油、燃料油完税情况明细表》。(5)执行定点直供计划销售石脑油、燃料油,且开具普通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还应按月报送《生产企业定点直供石脑油、燃料油开具普通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6)石脑油、燃料油使用企业,还应按月报送:——《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
——《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外购、耗用、库存月度统计表》。——《乙烯、芳烃生产装置投入产出流量计统计表》。——《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中“外购含税油品”项“消费税税款缴纳凭证号码”所对应的消费税税款缴纳凭证的复印件。——当期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取得认证相符的普通版及汉字防伪版(非 DDZG)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自动进口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7)享受消费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还应报送《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8)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应税消费品时,还应报送《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复印件。
材料形式:自行出具原件或复印件
材料详细要求:纸张尺寸A4 
必要性及描述:无
备注:无
办理流程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全文。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68号)全文。
3.《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全文。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全文。
5.《国税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两项消费税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9号)第二条、第三条。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税总函〔2014〕412号)全文。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3号)第三条。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4〕94号)全文。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4〕106号)全文。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2号)全文。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1号)全文。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第三条。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2号)全文。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0号)全文。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知情权、保密权、税收监督权、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申请延期申报权、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委托税务代理权、陈述与申辩权
义务: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填表人(签字):刘琳琳 联系电话:15526956625 处室负责人(签字):李艳华 联系电话:13894648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