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镇赉县国税局
发布时间:2018-04-28 10: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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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消费税申报
事项名称 | 其他类消费税申报 | 权力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从事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气缸容量250毫升(含)以上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及实木地板等应税消费品生产、委托加工、零售的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消费税 | ||
适用对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
实施机关 | 镇赉县国家税务局 | 责任处(科)室 | 纳税服务科 |
办公地址 | 镇赉县镇赉镇嫩江东路776号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9、11、12号窗口 | ||
办公时间 | 冬季(工作日):上午08:30至11:30,下午13:30至17:00 夏季(工作日):上午08:30至11:30,下午14:00至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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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7259118 | 监督投诉电话 | 7259030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网上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
审批结果 | 无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 ||
法定时限:即时办结 | |||
附加说明:无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至做出决定之日起0个工作日内送达 | ||
送达方式:无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或0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从事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气缸容量250毫升(含)以上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及实木地板等应税消费品生产、委托加工、零售的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消费税。 | ||
数量限制:无 | |||
禁止性要求:无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1.必须报送资料: 《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各 2 份。2.条件报送资料:(1)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况,还应报送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汇总填开的,还应报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的同时,还应报送随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由销售方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复印件。——以外购的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以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以外购的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以外购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以外购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以外购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以外购的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的应税摩托车。(2)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况,还应报送《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复印件。——以委托收回的已税化妆品生的产化妆品;——以委托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以委托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以委托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以委托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以委托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以委托收回的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的应税摩托车。(3)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况,还应报送《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以进口的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以进口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以进口的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以进口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以进口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以进口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以进口的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的应税摩托车。(4)享受消费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还应报送《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5)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应税消费品时,还应报送《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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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自行出具原件或复印件 | |||
材料详细要求:纸张尺寸A4 | |||
必要性及描述:无 | |||
备注:无 | |||
办理流程 |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 4.《关于钻石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0号)全文;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3号)全文;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2号)全文;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3号)全文;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全文;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4号)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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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权利:知情权、保密权、税收监督权、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申请延期申报权、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委托税务代理权、陈述与申辩权 义务: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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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签字):刘琳琳 联系电话:15526956625 处室负责人(签字):李艳华 联系电话:138946489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