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镇赉县国税局
发布时间:2018-04-28 10: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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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申报
事项名称 | 车辆购置税申报 | 权力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发生车辆购置税应税行为的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 ||
适用对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
实施机关 | 镇赉县国家税务局 | 责任处(科)室 | 纳税服务科 |
办公地址 | 镇赉县镇赉镇嫩江东路776号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1、2号窗口 | ||
办公时间 | 冬季(工作日):上午08:30至11:30,下午13:30至17:00 夏季(工作日):上午08:30至11:30,下午14:00至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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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7259118 | 监督投诉电话 | 7259030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
审批结果 | 无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 ||
法定时限:即时办结 | |||
附加说明:无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至做出决定之日起0个工作日内送达 | ||
送达方式:无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发生车辆购置税应税行为的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 ||
数量限制:无 | |||
禁止性要求:无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1.必须报送资料: (1)《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2 份。 (2)纳税人身份证明。 ——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上述证件的发证机关为非车辆登记注册地的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需同时提供车辆登记注册地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或者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明; ——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明; ——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税务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 (3)车辆价格证明。 ——境内购置车辆,提供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凭证,包括《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者其他有效凭证。 ——进口自用车辆,提供《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4)车辆合格证明。 ——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车辆电子信息单。 ——进口车辆,提供车辆电子信息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者《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2.条件报送资料: (1)纳税人首次申报应税车辆时,还应报送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相关资料。 (2)纳税人重新申报免税车辆时,还应报送:——发生二手车交易行为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原件; ——未发生二手车交易行为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原件及有效证明资料。 (3)纳税人进行车辆补税申报时,还应报送补税相关资料。 (4)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进口自用车辆时,还应报送: ——护照原件和复印件; ——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我国驻外使领馆人员离任回国证明书》或者《驻外使领馆人员身份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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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自行出具原件或复印件 | |||
材料详细要求:纸张尺寸A4 | |||
必要性及描述:无 | |||
备注:无 | |||
办理流程 |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94号)全文。 2.《国家税务总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全文。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8号)全文。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全文。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52号)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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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权利:知情权、保密权、税收监督权、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申请延期申报权、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委托税务代理权、陈述与申辩权 义务: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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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签字):刘琳琳 联系电话:15526956625 处室负责人(签字):李艳华 联系电话:138946489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