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国税局
发布时间:2018-04-28 10:38: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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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事项名称 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权力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事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在季度或月份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
适用对象:法人、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镇赉县国家税务局 责任处(科)室 纳税服务科
办公地址 镇赉县镇赉镇嫩江东路776号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9、11、12号窗口
办公时间 冬季(工作日):上午08:30至11:30,下午13:30至17:00
夏季(工作日):上午08:30至11:30,下午14:00至17:30 
咨询电话 7259118 监督投诉电话 7259030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网上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审批结果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法定时限:即时办结
附加说明:无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至做出决定之日起0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无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或0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在季度或月份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
数量限制:无
禁止性要求:无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1.必须报送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及附表(A类,2015年版)》3份。2.条件报送资料:
(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还应报送:
——总机构在月(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类,2015年版)》和企业当期财务报表及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原则上只需要报送一次;——分支机构在月(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应报送加盖总机构有税务机关业务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复印件)。(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3)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市(区、县)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总分机构应报送省税务机关规定的相关资料。
4)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居民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5)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本条简称中央企业)所属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发生变化的,按照以下规定分别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中央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发生变化的,中央企业总机构应将调整后情况及分支机构变化情况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中央企业新增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二级分支机构应将营业执照和总机构出具的其为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证明文件,在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时,附送其主管税务机关。新增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应将营业执照和总机构出具的其为三级或三级以下分支机构证明文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中央企业撤销(注销)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被撤销分支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办理注销手续。二级分支机构应将撤销(注销)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情况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6)对适用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在投资完后首次预缴申报时,报送《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材料形式:自行出具原件或复印件
材料详细要求:纸张尺寸A4 
必要性及描述:无
备注:无
办理流程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五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31号)全文。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第一条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二条、第三条。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6号)第三条。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79号)全文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6〕46 号)附件。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知情权、保密权、税收监督权、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申请延期申报权、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委托税务代理权、陈述与申辩权
义务: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填表人(签字):刘琳琳 联系电话:15526956625 处室负责人(签字):李艳华 联系电话:13894648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