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镇赉县国税局
发布时间:2018-04-28 11: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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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优惠备案
事项名称 | 车辆购置税优惠备案 | 权力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适用范围:符合车辆购置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在向车辆登记注册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的同时,办理车辆购置税优惠备案。具体优惠事项包括:1.防汛车辆;2.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3.新能源车辆;4.农用三轮运输车;5.“母亲健康快车”项目专用车辆;6.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7.森林消防车辆;8.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9.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的车辆;10.1.6升以下排量的乘用车减半征收;11.来华专家购置车辆;12.外交人员自用车辆;1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列入免税图册车辆);14.留学人员购买车辆;15.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车辆。 | ||
适用对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
实施机关 | 镇赉县国家税务局 | 责任处(科)室 | 纳税服务科 |
办公地址 | 镇赉县镇赉镇嫩江东路776号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1、2号窗口 | ||
办公时间 | 冬季(工作日):上午08:30至11:30,下午13:30至17:00 夏季(工作日):上午08:30至11:30,下午14:00至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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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7259118 | 监督投诉电话 | 7259030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
审批结果 | 无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 ||
法定时限:即时办结 | |||
附加说明:无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自做出决定之日起0日内送达。 | ||
送达方式:无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符合车辆购置税优惠条件 | ||
数量限制:无 | |||
禁止性要求:无 | |||
申请材料 | 1.必须报送资料: (1)《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2 份。 (2)《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报表》2 份。 (3)纳税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上述证件上的发证机关为非车辆登记注册地的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需同时提供车辆登记注册地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或者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明。 ——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明。 ——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税务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 (4)车辆价格证明: ——境内购置车辆,提供销售者开具给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所支付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凭证,包括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者其他有效凭证。 ——进口自用车辆,提供《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者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5)车辆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或者车辆电子信息单。 ——进口车辆,提供车辆电子信息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者《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2.条件报送资料: (1)“母亲健康快车”项目专用车辆还应报送: ——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 ——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随车配发的“母亲健康快车”专用车证原件。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还应报送订货计划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还应报送: ——车辆内观、外观彩色 5 寸照片。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配发的“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专用车证”及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的“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项目分配方案”原件及复印件。 (4)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的车辆,还应报送机构证明。 (5)来华专家购置车辆,还应报送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本人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6)外交人员自用车辆,还应报送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7)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列入免税图册车辆),还应报送车辆内、外观彩色 5 寸照片。 (8)留学人员购买车辆还应报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人员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公室)出具的留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本人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 (9)其他车辆,还应报送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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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自行出具原件或复印件。 | |||
材料详细要求:纸张尺寸A4 | |||
必要性及描述:无 | |||
备注:无 | |||
办理流程 |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 ||
收费情况 | 无 |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4号)第九条,第十五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8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3号)第六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第四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全文。 7.《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公告2015年第57号)全文。 8.《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7年第172号)全文。 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4〕66号)全文。 1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亲健康快车”项目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6〕176号)全文。 1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0〕78号)全文。 12.《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6〕84号)第三条。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2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1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下达2017年森林消防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的通知》(财税〔2017〕91号)全文。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期来华定居专家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号)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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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权利:知情权、保密权、税收监督权、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申请延期申报权、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委托税务代理权、陈述与申辩权 义务: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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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签字):刘琳琳 联系电话:15526956625 处室负责人(签字):李艳华 联系电话:138946489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