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国税局
发布时间:2018-04-28 11:29: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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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
事项名称 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 权力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事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条件的非居民企业,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自行享受协定待遇。
适用对象:法人、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镇赉县国家税务局 责任处(科)室 纳税服务科
办公地址 镇赉县镇赉镇嫩江东路776号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15、16号窗口
办公时间 冬季(工作日):上午08:30至11:30,下午13:30至17:00
夏季(工作日):上午08:30至11:30,下午14:00至17:30 
咨询电话 7259118 监督投诉电话 7259030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审批结果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法定时限:即时办结
附加说明:无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自做出决定之日起0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无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条件的非居民企业
数量限制:无
禁止性要求:无
申请材料 1.《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自行申报 2 份,扣缴义务人扣缴申报 3 份)。
2.《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自行申报 2 份,扣缴义务人扣缴申报 3 份)。
3.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前一个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香港税收居民可提供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主管当局前两个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香港居民身份证明)
4.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主要包括非居民纳税人从中国境内取得营业利润、国际运输所得、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各类劳务所得等,与所得支付方签署的合同或协议;非居民纳税人从中国境内取得股息,由股息支付方做出股息分配决定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5.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特定条款税收协定待遇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应当提交的证明资料。
6.非居民纳税人可以自行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其他资料。主要包括:享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条款待遇的,可提供公司章程、公司财务报表、集团股权结构等;享受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待遇的,还可提供专利注册证书、版权所属证明等。非居民纳税人选择提供其他资料的,有利于主管税务机关了解和判断非居民纳税人是否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非居民纳税人不提供其他资料的,不影响非居民纳税人申报享受协定待遇。
材料形式:自行出具原件或复印件。
材料详细要求:纸张尺寸A4 
必要性及描述:无
备注:无
办理流程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收费情况
法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附件1第45项;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 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81 号)全文;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42号)全文;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全文;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全文;
6.《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委托投资情况下认定受益所有人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4号)全文;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全文。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知情权、保密权、税收监督权、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申请延期申报权、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委托税务代理权、陈述与申辩权
义务: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填表人(签字):刘琳琳 联系电话:15526956625 处室负责人(签字):李艳华 联系电话:13894648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