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镇赉县国税局
发布时间:2018-04-28 11: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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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开具
事项名称 | 《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开具 | 权力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经批准采取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其履行汇总纳税的机构、场所,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索取《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 | ||
适用对象:法人、其他组织 | |||
实施机关 | 镇赉县国家税务局 | 责任处(科)室 | 纳税服务科 |
办公地址 | 镇赉县镇赉镇嫩江东路776号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15、16号窗口 | ||
办公时间 | 冬季(工作日):上午08:30至11:30,下午13:30至17:00 夏季(工作日):上午08:30至11:30,下午14:00至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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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7259118 | 监督投诉电话 | 7259030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
审批结果 | 无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 ||
法定时限:即时办结 | |||
附加说明:无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自做出决定之日起0日内送达。 | ||
送达方式:无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办理“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等事项后可申请 | ||
数量限制:无 | |||
禁止性要求:无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无 | ||
材料形式:自行出具原件或复印件。 | |||
材料详细要求:纸张尺寸A4 | |||
必要性及描述:无 | |||
备注:无 | |||
办理流程 |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 ||
收费情况 | 无 | ||
法定依据 |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第三条第六款。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1号)第二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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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权利:知情权、保密权、税收监督权、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申请延期申报权、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委托税务代理权、陈述与申辩权 义务: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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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签字):刘琳琳 联系电话:15526956625 处室负责人(签字):李艳华 联系电话:138946489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