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镇赉县国税局
发布时间:2018-04-28 11: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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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办
事项名称 |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办 | 权力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纳税人(车主)《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税务机关按规定予以补办。 | ||
适用对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
实施机关 | 镇赉县国家税务局 | 责任处(科)室 | 纳税服务科 |
办公地址 | 镇赉县镇赉镇嫩江东路776号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1、2号窗口 | ||
办公时间 | 冬季(工作日):上午08:30至11:30,下午13:30至17:00 夏季(工作日):上午08:30至11:30,下午14:00至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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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7259118 | 监督投诉电话 | 7259030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
审批结果 | 无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 ||
法定时限:即时办结 | |||
附加说明:无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自做出决定之日起0日内送达。 | ||
送达方式:无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 | ||
数量限制:无 | |||
禁止性要求:无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1)《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办表》2份。(2)纳税人(车主)身份证明。纳税人为内地居民的,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上述证件上的发证机关为非车辆登记注册地的,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需同时提供车辆登记注册地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或者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纳税人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的,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明;纳税人为外国人的,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明;纳税人为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税务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3)车辆登记注册前《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还应提供: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收据联(或者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留存联次)。 | ||
材料形式:自行出具原件或复印件。 | |||
材料详细要求:纸张尺寸A4 | |||
必要性及描述:无 | |||
备注:无 | |||
办理流程 |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 ||
收费情况 | 无 |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抵294号)全文。 2.《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九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8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第二十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2〕567号)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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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权利:知情权、保密权、税收监督权、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申请延期申报权、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委托税务代理权、陈述与申辩权 义务: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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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签字):刘琳琳 联系电话:15526956625 处室负责人(签字):李艳华 联系电话:138946489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