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镇赉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18-04-27 09: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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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采矿权转让审批
事项名称 | 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采矿权转让审批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申请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采矿权转让审批 | ||
适用对象:个人和法人 | |||
实施机关 | 责任处(科)室 | 矿产资源管理科 | |
办公地址 | 镇赉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 ||
办公时间 | 夏时: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冬时: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 ||
咨询电话 | 0436-7251157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7232767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 ||
法定时限 10个工作日 | |||
附加说明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办理后隔天送达 | ||
送达方式 现场送达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采矿权新立:一、《吉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申请采矿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合法取得的矿产资源勘查报告和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矿产储量;(二)有与所建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 (三)有所建矿山的开发利用方案;(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吉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规划要求.采矿权转让 :一、《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六条 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将矿业权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作价出资、合作、重组改制等。矿业权的出租、抵押,按照矿业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管理,由原发证机关审查批准。二、《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四条 出售矿业权或者通过设立合作、合资法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应申请办理矿业权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采矿权延续:一、《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 ;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注销:一、《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采矿权变更:一、《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 (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 ||
数量限制 无 | |||
禁止性要求 无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采矿权转让和变更:1、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3、缴纳采矿权税费票据;4、上一年度矿山年检报告;5、矿产资源开采情况报告;6、受让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7、国有企业转让采矿权的,还应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8、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及矿业权设置方案。1、采矿权延续申请;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3、缴纳采矿权税费票据;4、上一年度矿山年检报告;5、矿产资源开采情况报告;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7、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及矿业权设置方案采矿权注销:。1、采矿权注销申请;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3、关闭矿山报告;4、按照设计实际完成相应矿山恢复治理工作,或者缴清矿山恢复治理的有关费用;5、完成有关矿山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6、缴纳采矿权税费票据; 7、国有企业注销采矿权的,还应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8、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及矿业权设置方案.采矿权新立:1、办理采矿许可证申请2、国土资源部门与乡、村签订的土地使用补偿协议(解除采矿申请人与乡、村私下签订的土地协议)3、设置采矿权审批意见表4、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证明5、环保部门的符合环保条件审批意见6、安全监督部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意见7、临时用地审批手续8、安全生产承诺书9、采矿承诺书10、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及矿业权设置方案 | ||
材料形式 采矿权转让和变更:1、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3、缴纳采矿权税费票据;4、上一年度矿山年检报告;5、矿产资源开采情况报告;6、受让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7、国有企业转让采矿权的,还应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8、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及矿业权设置方案。1、采矿权延续申请;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3、缴纳采矿权税费票据;4、上一年度矿山年检报告;5、矿产资源开采情况报告;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7、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及矿业权设置方案采矿权注销:。1、采矿权注销申请;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3、关闭矿山报告;4、按照设计实际完成相应矿山恢复治理工作,或者缴清矿山恢复治理的有关费用;5、完成有关矿山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6、缴纳采矿权税费票据;7、国有企业注销采矿权的,还应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8、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及矿业权设置方案.采矿权新立:1、办理采矿许可证申请2、国土资源部门与乡、村签订的土地使用补偿协议(解除采矿申请人与乡、村私下签订的土地协议)3、设置采矿权审批意见表4、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证明5、环保部门的符合环保条件审批意见6、安全监督部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意见7、临时用地审批手续8、安全生产承诺书9、采矿承诺书10、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及矿业权设置方案以上各项都要求A4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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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详细要求:采矿权转让和变更:1、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3、缴纳采矿权税费票据;4、上一年度矿山年检报告;5、矿产资源开采情况报告;6、受让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7、国有企业转让采矿权的,还应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8、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及矿业权设置方案。1、采矿权延续申请;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3、缴纳采矿权税费票据;4、上一年度矿山年检报告;5、矿产资源开采情况报告;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7、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及矿业权设置方案采矿权注销:。1、采矿权注销申请;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3、关闭矿山报告;4、按照设计实际完成相应矿山恢复治理工作,或者缴清矿山恢复治理的有关费用;5、完成有关矿山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6、缴纳采矿权税费票据;7、国有企业注销采矿权的,还应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8、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及矿业权设置方案.采矿权新立:1、办理采矿许可证申请2、国土资源部门与乡、村签订的土地使用补偿协议(解除采矿申请人与乡、村私下签订的土地协议)3、设置采矿权审批意见表4、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证明5、环保部门的符合环保条件审批意见6、安全监督部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意见7、临时用地审批手续8、安全生产承诺书9、采矿承诺书10、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及矿业权设置方案 以上各项需要复印件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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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性及描述 必要性及描述采矿权转让和变更:1、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3、缴纳采矿权税费票据;4、上一年度矿山年检报告;5、矿产资源开采情况报告;6、受让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7、国有企业转让采矿权的,还应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8、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及矿业权设置方案。1、采矿权延续申请;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3、缴纳采矿权税费票据;4、上一年度矿山年检报告;5、矿产资源开采情况报告;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7、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及矿业权设置方案 采矿权注销:。1、采矿权注销申请;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3、关闭矿山报告;4、按照设计实际完成相应矿山恢复治理工作,或者缴清矿山恢复治理的有关费用;5、完成有关矿山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6、缴纳采矿权税费票据;7、国有企业注销采矿权的,还应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8、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及矿业权设置方案.采矿权新立:1、办理采矿许可证申请2、国土资源部门与乡、村签订的土地使用补偿协议(解除采矿申请人与乡、村私下签订的土地协议)3、设置采矿权审批意见表4、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证明5、环保部门的符合环保条件审批意见6、安全监督部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意见7、临时用地审批手续8、安全生产承诺书9、采矿承诺书10、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及矿业权设置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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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核发 | ||
收费情况 | 砂石、粘土按销售收入的2%征收、石油按销售收入的1%征收 使用费:每平方公里1000元 价款:储量×评估价格(标准经由评估公司评估) |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六条 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将矿业权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作价出资、合作、重组改制等。矿业权的出租、抵押,按照矿业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管理,由原发证机关审查批准。第三十七条 各种形式的矿业权转让,转让双方必须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 ;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第十六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之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 ||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
填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处室负责人(签字): 王建 联系电话:1760446989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