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镇赉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18-04-27 09: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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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事项名称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申请预审 | ||
适用对象:个人、法人 | |||
实施机关 | 镇赉县国土资源局 | 责任处(科)室 | 规划科 |
办公地址 | 镇赉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 ||
办公时间 | 冬时:上午 8:30至11:30, 下午 1:30至5:00; | ||
夏时:上午 8:30至11:30, 下午 2:00至5:30 | |||
咨询电话 | 0436-7251157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7232767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核发批准文件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 ||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 |||
附加说明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办结后隔天送达 | ||
送达方式:现场送达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一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
一、审批条件: | |||
(一)申请材料要件齐全; | |||
(二)材料内容符合有关规定; | |||
(三)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 |||
二、审查内容: | |||
(一)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 |||
(二)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 |||
(三)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 |||
(四)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资金是否落实,计列费用是否合理。 | |||
数量限制:无 | |||
禁止性要求:无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2、项目建设依据(项目备案表);3、建设项目相关图件(平面布置图、坐标);4、项目可研报告;5、企业营业执照。 | ||
材料形式:A4纸制 | |||
材料详细要求: | |||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 |||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等; | |||
(三)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者项目备案批准文件; | |||
(四)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 |||
(五)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 | |||
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核准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不提交前款第(三)、(四)、(五)项材料。 | |||
必要性及描述:(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提供三份);(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提供三份);(三)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者项目备案批准文件(提供一份);(四)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提供一份);(五)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提供一份)。 | |||
备注 |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材料审核—核准—决定—事后监督 | ||
收费情况 | 无 |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2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2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3、《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24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申请。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选址及土地利用有关内容进行审查,提出预审意见,逐级报有该项目建设用地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四条: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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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