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18-04-27 09:37: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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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地审批 
事项名称 临时用地审批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申请临时用地
适用对象      法人
实施机关 镇赉县国土资源局 责任处(科)室  城区土地管理中心
办公地址  镇赉县政务服务中心
办公时间  夏时:8:30-11:30 14:00-17:30 冬时:8:30-11:30 13:30-17:00
咨询电话 7251157 监督投诉电话 7232767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核发批准文件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办结后隔天送达
送达方式    现场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一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县辖区内,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用地单位申请 建设项目立项批复  用地单位营业执照  法人身份证 用地单位与被占地单位补偿协议 勘测定界图  规划件(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
材料形式  A4纸质
材料详细要求  用地单位申请一份 建设项目立项批复一份 用地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用地单位与被占地单位补偿协议、补偿票据复印件一份 勘测定界图一份  规划件(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一份
必要性及描述 用地单位申请 建设项目立项批复 用地单位与被占地单位补偿协议 勘测定界图  规划件(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
备注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核发
收费情况  无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名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的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换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筑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填表人(签字): 吴东旭  联系电话: 13843625222        处室负责人(签字): 郝晶      联系电话:13943692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