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镇赉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18-04-27 09: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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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民政府地质主管部门审批的采矿权转让审批
事项名称 | 县级人民政府地质主管部门审批的采矿权转让审批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地质主管部门审批的采矿权转让审批 | ||
适用对象:个人和法人 | |||
实施机关 | 镇赉县国土资源局 | 责任处(科)室 | 矿产资源管理科 |
办公地址 | 镇赉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 ||
办公时间 | 夏时: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 | ||
冬时: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 |||
咨询电话 | 0436-7251157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7232767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核发证书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 ||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 |||
附加说明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办理后隔天送达 | ||
送达方式:现场送达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一、《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 | ||
第三十六条 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将矿业权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作价出资、合作、重组改制等。 | |||
矿业权的出租、抵押,按照矿业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管理,由原发证机关审查批准。 | |||
二、《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 | |||
第四十四条 出售矿业权或者通过设立合作、合资法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应申请办理矿业权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 | |||
数量限制:无 | |||
禁止性要求:无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1、采矿权变更申请; | ||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 |||
3、缴纳采矿权税费票据; | |||
4、上一年度矿山年检报告; | |||
5、矿产资源开采情况报告; | |||
6、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
7、国有企业变更采矿权的,还应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
8、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及矿业权设置方案。 | |||
材料形式:1、采矿权变更申请; | |||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 |||
3、缴纳采矿权税费票据; | |||
4、上一年度矿山年检报告; | |||
5、矿产资源开采情况报告; | |||
6、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
7、国有企业变更采矿权的,还应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
8、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及矿业权设置方案。 | |||
以上各项都要求A4纸质 | |||
材料详细要求:1、采矿权变更申请; | |||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 |||
3、缴纳采矿权税费票据; | |||
4、上一年度矿山年检报告; | |||
5、矿产资源开采情况报告; | |||
6、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
7、国有企业变更采矿权的,还应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
8、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及矿业权设置方案。 | |||
以上各项需要复印件一份 | |||
必要性及描述1、采矿权变更申请; | |||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 |||
3、缴纳采矿权税费票据; | |||
4、上一年度矿山年检报告; | |||
5、矿产资源开采情况报告; | |||
6、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
7、国有企业变更采矿权的,还应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
8、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及矿业权设置方案。 | |||
备注 |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核发 | ||
收费情况 | 砂石、粘土按销售收入的2%征收、石油按销售收入的1%征收 | ||
使用费:每平方公里1000元 | |||
价款:储量×评估价格(标准经由评估公司评估) |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六条 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将矿业权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作价出资、合作、重组改制等。矿业权的出租、抵押,按照矿业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管理,由原发证机关审查批准。第三十七条 各种形式的矿业权转让,转让双方必须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 ;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第十六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之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 ||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
填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处室负责人(签字): 王建 联系电话:1760446989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