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18-04-27 09:39:00
来源:
- 小
- 中
- 大
- 字号:
地方出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的审批
事项名称 | 地方出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的审批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申请地方出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的审批 | ||
适用对象:法人 | |||
实施机关 | 镇赉县国土资源局 | 责任处(科)室 | 矿产资源管理科 |
办公地址 | 镇赉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 ||
办公时间 | 夏时: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 | ||
冬时: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 |||
咨询电话 | 0436-7251157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7232767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批准文件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 |||
附加说明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办理后隔天送达 | ||
送达方式:现场送达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有一定数量的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和工程地质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3、有相应的技术设备4、有完整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 ||
数量限制:无 | |||
禁止性要求:无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一)资质申请表; | ||
(二)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和设立单位的批准文件; | |||
(三)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或者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材料; | |||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 |||
(五)当年在职人员的统计表、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名单、身份证明、职称证明; | |||
(六)承担过的主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任务书、委托书或者合同,工程管理部门验收意见; | |||
(七)单位主要机械设备清单; | |||
(八)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的有关材料; | |||
(九)近五年内无安全、质量事故证明。 | |||
材料形式:(一)资质申请表; | |||
(二)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和设立单位的批准文件; | |||
(三)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或者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材料; | |||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 |||
(五)当年在职人员的统计表、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名单、身份证明、职称证明; | |||
(六)承担过的主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任务书、委托书或者合同,工程管理部门验收意见; | |||
(七)单位主要机械设备清单; | |||
(八)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的有关材料; | |||
(九)近五年内无安全、质量事故证明。 | |||
以上各项都要求A4纸质 | |||
材料详细要求:(一)资质申请表; | |||
(二)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和设立单位的批准文件; | |||
(三)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或者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材料; | |||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 |||
(五)当年在职人员的统计表、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名单、身份证明、职称证明; | |||
(六)承担过的主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任务书、委托书或者合同,工程管理部门验收意见; | |||
(七)单位主要机械设备清单; | |||
(八)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的有关材料; | |||
(九)近五年内无安全、质量事故证明。 | |||
以上各项需要复印件一份 | |||
必要性及描述(一)资质申请表; | |||
(二)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和设立单位的批准文件; | |||
(三)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或者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材料; | |||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 |||
(五)当年在职人员的统计表、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名单、身份证明、职称证明; | |||
(六)承担过的主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任务书、委托书或者合同,工程管理部门验收意见; | |||
(七)单位主要机械设备清单; | |||
(八)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的有关材料; | |||
(九)近五年内无安全、质量事故证明。 | |||
备注 |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核发 | ||
收费情况 | 无 | ||
法定依据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三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均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第五条 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机关为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申请的具体受理时间,由审批机关确定并公告。 |
||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
填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处室负责人(签字): 王建 联系电话:1760446989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