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镇赉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18-04-27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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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定矿区范围审批
事项名称 | 划定矿区范围审批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审批 | ||
适用对象:个人和法人 | |||
实施机关 | 镇赉县国土资源局 | 责任处(科)室 | 矿产资源管理科 |
办公地址 | 镇赉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 ||
办公时间 | 夏时: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 | ||
冬时: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 |||
咨询电话 | 0436-7251157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7232767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批准文件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40个工作日 | ||
法定时限:40个工作日 | |||
附加说明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办理后隔天送达 | ||
送达方式:现场送达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1、应符合现行规程规范要求2、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 | ||
数量限制:无 | |||
禁止性要求:无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的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审批应提交以下材料: | ||
(一)新设立矿山企业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提交以下资料: | |||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 | |||
2、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内容含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坐标、资源储量及可靠程度;拟建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资源综合利用方案等);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 |||
3、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比例尺1:2000—1:10000,标出西安直角坐标系标定的矿区平面范围和矿体分布情况,以及开采始止标高,并在图上加盖县国土资源部门公章 | |||
4、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地质报告及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和备案证明及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 |||
5、由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的,提交勘查许可证复印件6、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提交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 | |||
7、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提交经变更的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 |||
8、招标拍卖挂牌取得采矿权的,提交出让合同和成交确认书及交纳采矿权价款的凭证 | |||
9、矿山所在地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申请的矿区范围内是否有无矿权纠纷、矿权重叠、符合规划等的调查意见 | |||
(二)已设立的企业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提交以下资料: | |||
1、与经营范围相同并且在上年度经年审的工商营业执照,采矿权人要求与工商企业名称相同 | |||
2、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内容与新设立企业划定矿区范围相同; | |||
3、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比例尺1:2000—1:10000,标出矿体分布情况,以西安直角坐标系标定矿区平面范围,以及开采起止标高,并在图上加盖当地县、市(地级)国土资源部门公章 | |||
4、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地质报告及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和备案证明及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 |||
5、由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的,提交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 |||
6、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提交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 | |||
7、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提交经变更的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 |||
8、招标拍卖挂牌取得采矿权的,提交出让合同和成交确认书及交纳采矿权价款的凭证 | |||
9、矿山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申请的矿区范围内是否存在矿权纠纷、矿权重叠、符合规划等的调查意见 | |||
材料形式:(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的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审批应提交以下材料: | |||
(一)新设立矿山企业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提交以下资料: | |||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 | |||
2、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内容含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坐标、资源储量及可靠程度;拟建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资源综合利用方案等);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 |||
3、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比例尺1:2000—1:10000,标出西安直角坐标系标定的矿区平面范围和矿体分布情况,以及开采始止标高,并在图上加盖县国土资源部门公章 | |||
4、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地质报告及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和备案证明及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 |||
5、由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的,提交勘查许可证复印件6、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提交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 | |||
7、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提交经变更的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 |||
8、招标拍卖挂牌取得采矿权的,提交出让合同和成交确认书及交纳采矿权价款的凭证 | |||
9、矿山所在地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申请的矿区范围内是否有无矿权纠纷、矿权重叠、符合规划等的调查意见 | |||
(二)已设立的企业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提交以下资料: | |||
1、与经营范围相同并且在上年度经年审的工商营业执照,采矿权人要求与工商企业名称相同 | |||
2、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内容与新设立企业划定矿区范围相同; | |||
3、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比例尺1:2000—1:10000,标出矿体分布情况,以西安直角坐标系标定矿区平面范围,以及开采起止标高,并在图上加盖当地县、市(地级)国土资源部门公章 | |||
4、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地质报告及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和备案证明及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 |||
5、由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的,提交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 |||
6、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提交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 | |||
7、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提交经变更的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 |||
8、招标拍卖挂牌取得采矿权的,提交出让合同和成交确认书及交纳采矿权价款的凭证 | |||
9、矿山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申请的矿区范围内是否存在矿权纠纷、矿权重叠、符合规划等的调查意见 | |||
以上各项都要求A4纸质 | |||
材料详细要求: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的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审批应提交以下材料: | |||
(一)新设立矿山企业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提交以下资料: | |||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4份,加盖工商部门的公章); | |||
2、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内容含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坐标、资源储量及可靠程度;拟建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资源综合利用方案等);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原件4份); | |||
3、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比例尺1:2000—1:10000,标出西安直角坐标系标定的矿区平面范围和矿体分布情况,以及开采始止标高,并在图上加盖县国土资源部门公章(原件1份,复印件3份); | |||
4、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地质报告及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和备案证明及地质资料汇交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3份); | |||
5、由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的,提交勘查许可证复印件(复印件4份); | |||
6、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提交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3份); | |||
7、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提交经变更的勘查许可证复印件(原件1份,复印件3份); | |||
8、招标拍卖挂牌取得采矿权的,提交出让合同和成交确认书及交纳采矿权价款的凭证(原件1份,复印件3份); | |||
9、矿山所在地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申请的矿区范围内是否有无矿权纠纷、矿权重叠、符合规划等的调查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3份); | |||
(二)已设立的企业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提交以下资料: | |||
1、与经营范围相同并且在上年度经年审的工商营业执照,采矿权人要求与工商企业名称相同(复印件4份); | |||
2、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内容与新设立企业划定矿区范围相同(原件4份); | |||
3、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比例尺1:2000—1:10000,标出矿体分布情况,以西安直角坐标系标定矿区平面范围,以及开采起止标高,并在图上加盖当地县、市(地级)国土资源部门公章(原件1份,复印件3份); | |||
4、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地质报告及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和备案证明及地质资料汇交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3份); | |||
5、由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的,提交勘查许可证复印件(复印件4份); | |||
6、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提交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3份); | |||
7、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提交经变更的勘查许可证复印件(原件1份,复印件3份); | |||
8、招标拍卖挂牌取得采矿权的,提交出让合同和成交确认书及交纳采矿权价款的凭证(原件1份,复印件3份); | |||
9、矿山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申请的矿区范围内是否存在矿权纠纷、矿权重叠、符合规划等的调查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3份) | |||
必要性及描述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的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审批应提交以下材料: | |||
(一)新设立矿山企业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提交以下资料: | |||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4份,加盖工商部门的公章); | |||
2、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内容含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坐标、资源储量及可靠程度;拟建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资源综合利用方案等);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原件4份); | |||
3、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比例尺1:2000—1:10000,标出西安直角坐标系标定的矿区平面范围和矿体分布情况,以及开采始止标高,并在图上加盖县国土资源部门公章(原件1份,复印件3份); | |||
4、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地质报告及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和备案证明及地质资料汇交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3份); | |||
5、由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的,提交勘查许可证复印件(复印件4份); | |||
6、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提交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3份); | |||
7、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提交经变更的勘查许可证复印件(原件1份,复印件3份); | |||
8、招标拍卖挂牌取得采矿权的,提交出让合同和成交确认书及交纳采矿权价款的凭证(原件1份,复印件3份); | |||
9、矿山所在地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申请的矿区范围内是否有无矿权纠纷、矿权重叠、符合规划等的调查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3份); | |||
(二)已设立的企业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提交以下资料: | |||
1、与经营范围相同并且在上年度经年审的工商营业执照,采矿权人要求与工商企业名称相同(复印件4份); | |||
2、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内容与新设立企业划定矿区范围相同(原件4份); | |||
3、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比例尺1:2000—1:10000,标出矿体分布情况,以西安直角坐标系标定矿区平面范围,以及开采起止标高,并在图上加盖当地县、市(地级)国土资源部门公章(原件1份,复印件3份); | |||
4、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地质报告及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和备案证明及地质资料汇交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3份); | |||
5、由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的,提交勘查许可证复印件(复印件4份); | |||
6、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提交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3份); | |||
7、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提交经变更的勘查许可证复印件(原件1份,复印件3份); | |||
8、招标拍卖挂牌取得采矿权的,提交出让合同和成交确认书及交纳采矿权价款的凭证(原件1份,复印件3份); | |||
9、矿山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申请的矿区范围内是否存在矿权纠纷、矿权重叠、符合规划等的调查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3份) | |||
备注 |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核发 | ||
收费情况 | 无 |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15条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 ||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
填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处室负责人(签字): 王建 联系电话:1760446989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