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镇赉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18-04-27 10: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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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备案核准
事项名称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备案核准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申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备案核准 | ||
适用对象:个人和法人 | |||
实施机关 | 镇赉县国土资源局 | 责任处(科)室 | 矿产资源管理科 |
办公地址 | 镇赉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 ||
办公时间 | 夏时: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 | ||
冬时: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 |||
咨询电话 | 0436-7251157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7232767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核发批准文件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60个工作日 | ||
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 |||
附加说明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办理后隔天送达 | ||
送达方式:现场送达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1、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的2、采矿权人扩大开才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3、符合煤矿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矿山设计及地质灾害防治方案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备案需求的。 | ||
数量限制:无 | |||
禁止性要求:无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一)资质申请表; | ||
(二)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和设立单位的批准文件; | |||
(三)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或者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材料; | |||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 |||
(五)当年在职人员的统计表、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名单、身份证明、职称证明; | |||
(六)承担过的主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任务书、委托书或者合同,工程管理部门验收意见; | |||
(七)单位主要机械设备清单; | |||
(八)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的有关材料; | |||
(九)近五年内无安全、质量事故证明。 | |||
材料形式:((一)资质申请表; | |||
(二)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和设立单位的批准文件; | |||
(三)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或者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材料; | |||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 |||
(五)当年在职人员的统计表、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名单、身份证明、职称证明; | |||
(六)承担过的主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任务书、委托书或者合同,工程管理部门验收意见; | |||
(七)单位主要机械设备清单; | |||
(八)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的有关材料; | |||
(九)近五年内无安全、质量事故证明。 | |||
以上各项都要求A4纸质 | |||
材料详细要求:(一)资质申请表; | |||
(二)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和设立单位的批准文件; | |||
(三)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或者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材料; | |||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 |||
(五)当年在职人员的统计表、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名单、身份证明、职称证明; | |||
(六)承担过的主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任务书、委托书或者合同,工程管理部门验收意见; | |||
(七)单位主要机械设备清单; | |||
(八)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的有关材料; | |||
(九)近五年内无安全、质量事故证明。 | |||
以上各项需要复印件一份 | |||
必要性及描述(一)资质申请表; | |||
(二)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和设立单位的批准文件; | |||
(三)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或者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材料; | |||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 |||
(五)当年在职人员的统计表、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名单、身份证明、职称证明; | |||
(六)承担过的主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任务书、委托书或者合同,工程管理部门验收意见; | |||
(七)单位主要机械设备清单; | |||
(八)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的有关材料; | |||
(九)近五年内无安全、质量事故证明。 | |||
备注 |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核发 | ||
收费情况 | 无 |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第二十一条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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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
填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处室负责人(签字):王建 联系电话:1760446989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