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镇赉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18-04-27 10: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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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建房及农村经济组织兴办企业、兴建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土地的批准
事项名称 | 农民建房及农村经济组织兴办企业、兴建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土地的批准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申请农民建房及农村经济组织兴办企业、兴建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土地的批准 | ||
适用对象:个人、法人 | |||
实施机关 | 镇赉县国土资源局 | 责任处(科)室 | 地籍科 |
办公地址 | 镇赉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 ||
办公时间 | 冬时:8:30—11:30、13:30—17:00 夏时:8:30—11:30、14:00—17:30 | ||
咨询电话 | 0436—7251157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7232767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核发批准文件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30个工作日 | ||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 |||
附加说明 无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办结后隔天送达 | ||
送达方式 现场送达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农民个人建房 :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只能拥有1处宅基地的本村村民;其他: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3、符合土地使用条件。 | ||
数量限制 无 | |||
禁止性要求 无 | |||
申请材料 | |||
材料形式 A4纸质 | |||
材料详细要求1、用地申请原件1份;2、立项批复原件1份;3、规划用地许可证、选址意见书原件1份;4、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原件1份;5、权属证明材料原件1份;6、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7、村民代表大会意见复印件1份;8、用地平面位置布置图原件1份; | |||
必要性及描述1、用地申请;2、立项批复;3、规划用地许可证、选址意见书;4、环境影响评价报告;5、权属证明材料;6、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7、村民代表大会意见;8、用地平面位置布置图; | |||
备注 |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核发 | ||
收费情况 | 无 |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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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 |||
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土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土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兴建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土地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公顷以下(含一公顷)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一公顷以上二公顷以下(含二公顷)的,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二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农用地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 |||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
填表人(签字): 井浩 联系电话: 处室负责人(签字):韩占吉 联系电话:1394362364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