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镇赉县分局
发布时间:2018-04-27 10:34: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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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

事项名称 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前,应当向环保机关报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相关资料。
  适用对象:个人或法人      
实施机关 镇赉县环境保护局 责任处(科)室 镇赉县环境保护局政务大厅环保窗口
办公地址 永安西路384
办公时间 工作日:8:30-11:30;14:00-17:30(夏季)   8:30-11:30;13:30-17:00(冬季)
咨询电话 0436-7307929 监督投诉电话 0436-7687608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限时办结
审批结果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受理后限时办结。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限时送达
  送达方式:快递送达或自愿上门取件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1.企业因生产工艺或生产条件改变,有必要闲置或者拆除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
2.闲置或拆除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的;
3.经当地环保主管部门确认,可以闲置或拆除环境污染防治设施。
  数量限制:无
  禁止性要求:无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因生产工艺、规模发生变化,或者新建了污染防治设施,或者委托社会上的专业企业治理污染,原有污染防治设施不适应新情况,或者没有必要运行的证明材料。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详细要求:1份
  必要性及描述:必要
  备注
办理流程 上门办理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可通过镇赉县环保局环保窗口“首问责任制咨询中心”和环保服务电话咨询。
填表人(签字):刘春蕾   联系电话:15943624881   处室负责人(签字):陈曦   联系电话:139436267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