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镇赉县分局
发布时间:2018-04-27 10:48: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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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或者拆除污染防治设施的批准
事项名称 闲置或者拆除污染防治设施的批准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闲置或者拆除污染防治设施前,应当向环保机关报送闲置或者拆除污染防治设施的相关资料。
  适用对象:个人或法人  
实施机关 镇赉县环境保护局 责任处(科)室 镇赉县环境保护局政务大厅环保窗口
办公地址 永安西路384号
办公时间 工作日:8:30-11:30;14:00-17:30(夏季)   8:30-11:30;13:30-17:00(冬季)
咨询电话 0436-7307929 监督投诉电话 0436-7687608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承诺办结
审批结果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受理后限时办结。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限时送达
  送达方式:快递送达或自愿上门取件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1.企业因生产工艺或生产条件改变,有必要闲置或者拆除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 
2.闲置或拆除环境污染设施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的;
3.经当地环保主管部门确认,可以闲置或拆除环境污染防治设施。                                                
  数量限制:无
  禁止性要求:无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1.闲置或者拆除污染防治设施的申请报告。          2.近期环境质量监测报告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详细要求:1份
  必要性及描述:必要
  备注
办理流程 上门办理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可通过镇赉县环保局环保窗口“首问责任制咨询中心”和环保服务电话咨询。
填表人(签字):刘春蕾   联系电话:15943624881   处室负责人(签字):陈曦   联系电话:139436267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