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应急局
发布时间:2018-04-25 15:39: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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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事项名称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适用对象                法人
实施机关 镇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责任处(科)室 行政审批办公室
办公地址 镇赉县政务大厅安监局窗口
办公时间 (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
咨询电话 0436-7222068 监督投诉电话 0436-7222068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或网上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或不予许可通知书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  快递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受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个人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2、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3、风险抵押金收据复印件;4、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5、零售点及周围安全条件说明。
材料形式: 1.原件2.原件及复印件3.原件及复印件4.原件及复印件5.原件及复印件
材料详细要求 :1.A4纸三份2.A4纸一份3.A4纸三份4.A4纸三份5.A4纸三份
必要性及描述 :1.必要2.必要3.必要4.必要5.必要
备注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五条第四款: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与市级安全监管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55号)第十九条 第二款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填表人(签字):鹿钦军       联系电话:7222068       科室负责人(签字):鹿钦军     联系电话:72220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