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应急局
发布时间:2018-04-25 15:47: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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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
事项名称 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
适用对象                  法人或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镇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责任处(科)室 行政审批办公室
办公地址 镇赉县政务大厅安监局窗口
办公时间 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冬)14:00-17:30(夏)
咨询电话 0436-7222068 监督投诉电话 0436-7222068
申请方式 网上申请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审批结果 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即办 
法定时限                 即办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10日
送达方式                 当面送达和邮寄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登记备案表;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如易制毒化学品销售管理制度,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管理制度,易制毒化学品各级责任人、各部门责任制,易制毒化学品进货、采购管理制度,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管理制度等,原件,一式一份);三、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原件,一式一份);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式一份)
材料形式 :1.原件2..原件或复印件3.原件或复印件4..原件或复印件
材料详细要求:1.A4纸一份2.A4纸一份3.A4纸一份4.A4纸一份                 
必要性及描述:1.必要2.必要3.必要4.必要                
备注
办理流程 申请—核对—备案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
第十三条: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
第三条第四款:区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填表人(签字):鹿钦军      联系电话: 0436-7222068   处室负责人(签字):鹿钦军   联系电话:0436-72220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