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工业化信息局
发布时间:2018-04-28 15:05: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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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

事项名称 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镇赉县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与变更审批。
适用对象:法人单位
实施机关 镇赉县经济局 责任处(科)室 担保公司
办公地址 镇赉县经济局4楼(县政府对过,建行楼上)
办公时间 8:30-11:30 13:30-17:00:(冬)   8:30-11:30 14:00-17:30(夏)
咨询电话 0436-7254966 监督投诉电话 0436-7254966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邮寄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申请审批通过后出具,颁发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如时间单位为“天”,则指自然日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上门送达或快递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申请条件:一、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分(子)机构和营业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并应具备下列条件:1、法人股东应当经营管理规范并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2、企业连续运营三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3、财务状况良好;4、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债务资金入股和社会公开募集资金入股;5、要确保入股资金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6、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股东间不能是利益相关联系人。(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应具备的条件:1、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品行和声誉;(3)熟悉经济、金融、担保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意识;(4)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和能力;(5)独立董事拟任人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是法律、经济、金融、财会或融资担保方面的专业人士,并不得与拟任职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存在利益冲突;(6)融资性担保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从事融资性担保或金融工作三年以上,或从事相关行业工作五年以上;(7)融资性担保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所任职务的职责,熟悉任职公司的管理框架、盈利模式,熟知任职公司的内控制度,具备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能力;(8)融资性担保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七)拟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出资人(股东)为我省境内的法人实体企业。(八)地方政府可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九)设立省级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30000万元;设立市(州)级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0000万元人民币;设立县(市)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全部为实缴货币资本。(十)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子)机构应具备的条件,根据我省各市(州)发展实际,按照银监会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有关要求,坚持审慎性和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原则,在我省各地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分(子)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在我省域内注册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在100000万元以上,连续运营5年以上,年新增担保额达注册资本金5倍以上,经营业绩良好,获得金融机构和所在地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的认可,可在融资许可证标定范围区域内设立分(子)机构,其(子)机构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0000万元。2、在我省区域外注册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在我省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分(子)机构,其注册资本金在200000万元以上,其连续运营5年以上,年新增担保额达注册资本金5倍以上,经营业绩良好,获得所在地合作的金融机构和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的认可,并应由国有或国有政策性银行总行或省级分行出具推荐函,其分(子)机构的注册资本金(运营资金)不低于30000万元。(十一)地方财政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应按上述有关要求办理。(十二)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二、 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变更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的有关变更事宜,任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形成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所在地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按照要求约见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任职前谈话,对拟任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在监管部门核准其任职资格前不得履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权属认定有效性的有关规定,融资性担保机构名称变更不得与其他变更同步进行。
对于融资性担保机构增资及变更股东,其股东与原股东不能是利益相关联系人,对股东的资金来源要严格审查把关,要确保其资金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对占股超过5%以上的股东,要求政府出资或是在我省域内注册的法人实体,且连续运营三年以上,并经过取得合法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证明其三年的净利润能够覆盖其本次出资额,并承诺不抽逃、挪用资本金等十不准规定的有关内容,承诺其出资企业的资产和个人权益对入股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在运营过程中出现的风险和债务承担责任,资金来源无法确定,不能有效证明是自有资金的以及通过第三方机构也无法确定资金来源的资金,不得用于融资性担保机构增资的资金来源,不得以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作为增资的资金来源。原则上新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两年内法定代表人、机构名称以及持股比例超5%的股东不得变更,其他重大事项的变更要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把关,形成审查意见。变更主体在县(市)的,按照变更事项应提供要件的要求,据实组织相关材料,报所在地县(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由县(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按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以“上报关于变更担保机构请示文件”(原件)拿出初审意见,报所在地市(州)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由市(州)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同时将申报材料复印件抄送至省级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市(州)所在地的市(州)级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变更,按照变更事项应提供材料要求,报所在地市(州)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审核,并由市(州)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审核备案,同时将申报材料复印件抄送至省级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省级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变更,应向所在地市(州)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按照变更事项应提供要件的要求报送变更材料,由市(州)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审核后,拿出审核意见后,报省级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审核备案。要求在融资性担保机构及其分(子)机构和营业部变更事项中需会计(审计)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会计审计材料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必须要达到吉林省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分类分级综合评价B1级资质以上水平。详细要求参照《吉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有关规定执行。
数量限制:无
禁止性要求:禁止性要求: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融资性担保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2)因违反职业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给所任职的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3)最近五年担任因违法经营而被撤销、接管、合并、宣告破产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负有个人责任的;(4)曾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有提供虚假信息等违反诚信原则行为,或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对抗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情节严重的;(5)被取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禁止从事融资担保或金融行业工作的年限未满的;(6)提交虚假申请材料或明知不具备《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采用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7)个人或配偶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偿还债务的;(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申请设立XX融资担保公司申报材料》
材料形式:原件
材料详细要求:以上申报材料,需内附目录胶装(A4纸),各出资法人单位加盖公章、法人签字、申请人签字,一式五份(其中原件一份,
复印件四份,上报文件要求为原件)
必要性及描述:必要
备注: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批—办结-发件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2009年国务院令第548
号);2、《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国家银监会第七部委令第3号)第七条;3、《吉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吉工信办联[2016]1号)第二条、第六条;4、《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683号)》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填表人(签字):潘雪佳            联系电话: 13689771004        科室负责人(签字): 潘雪佳                 联系电话:1368977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