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镇赉县商务局
发布时间:2018-04-27 10: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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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收购许可证
事项名称 | 粮食收购许可证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从事粮食收购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 ||
适用对象 法人 | |||
实施机关 | 镇赉县粮食和商务局 | 责任处(科)室 | 粮食调控科 |
办公地址 | 镇赉县永安西路384 镇赉县政务大厅粮食窗口 | ||
办公时间 | 冬季: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5:00 夏季:上午8:30—11:30 下午14:00—5:30 | ||
咨询电话 | 0436-7255305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6572779 |
申请方式 | 书面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颁发《粮食收购许可证》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 ||
法定时限 15个工作日 | |||
附加说明 无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自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 | ||
送达方式 自取或邮寄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凡在我县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50万元(含)以上自有资金,并具有一定的经营资金筹措能力。(二)拥有或通过租借(三年及以上租期)5000平方米(含)以上粮食经营场地,储存1000吨(含)以上粮食仓储设施。 加工业户拥有或通过租借(三年及以上租期)500平方米(含)以上粮食经营场地,具有加工厂房和原料、成品储存库房。(三)收购场所内要有检化验室,具有收购相应粮食品种所需的天平、分样器、谷物选筛、烘箱、粉碎机、干燥器、水分盒、容重器、砻谷机、碾米机等检化验仪器。(四)具有计量检斤设备。(五)具有取得保管、检验、统计从业资格人员至少各1人。(六)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09年第5号令)设立收购场所有关规定。上述(三)、(四)项有关计量、检验仪器及设备须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 ||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 |||
禁止性要求 无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新设企业)原件及复印件。 3.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所拥有的检化验仪器、计量器具台账和检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质量检验人员和粮油保管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县级以上统计部门核发的统计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具有法定资质机构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或负责人个人银行存单。 7.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办理申请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委托书。 8.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 | ||
材料形式 纸质书面材料 | |||
材料详细要求 | |||
必要性及描述 | |||
备注 | |||
办理流程 | 1.申请受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报内容无疑义的,应当场作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要当场说明原因。 2.资格审核。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两种方式审核资格。对能够当场作出授予收购资格许可决定的,可以当场作出授予收购资格许可决定;不能当场作出授予收购资格许可决定的,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授予收购资格许可决定;对决定不授予收购资格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和完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吉粮调联〔2011〕96号) | ||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4.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
填表人(签字):邓美露 联系电话:18304369696 处室负责人(签字):单永刚 联系电话:13943623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