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林业和草原局
发布时间:2018-04-27 11:01: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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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收购、出售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事项名称 采集、收购、出售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因科学研究、人工培植、合理开发利用等需要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因合理开发利用需要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
适用对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林业局 责任处(科)室 野生动植物保护站
办公地址 镇赉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
办公时间 夏季:上午8.30-11.30 下午2.00-5.30、冬季:上午8.30-11.30 下午1.3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 7255315 监督投诉电话 7282105
申请方式 现场 事项审查类型 现场
审批结果 办结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无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20个工作日
送达方式:当面领取或快递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2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1、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2、符合法律规定的出售、收购情况;3、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4、申办人资质符合规定;5、所出售、收购国家保护野生植物的来源符合规定
数量限制:无
禁止性要求:禁止无合法来源的物种办理申请
申请材料 1、出售、采集的野生植物及产品的,需提供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核发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许可证》
材料形式:  申请人出具材料
材料详细要求:材料1、申请表3份   材料2、法人证书、代码证、执照1份  材料3、采集许可证1份  材料4、A4纸复印件1份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申请人持件申请--窗口人员初审--野保站复审、现场调查--发证
收费情况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或者向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
  采集珍贵野生树木或者林区内、草原上的野生植物的,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规定办理。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发放采集证后,应当抄送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采集证的格式由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八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对不符合条件不予办理,有知情权。义务:申请人必须向申请办事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填表人(签字):孙岐才    联系电话:15843664111  处室负责人(签字):曹清泉 联系电话:13943627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