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镇赉县林业和草原局
发布时间:2018-04-27 11:04:00
来源:
- 小
- 中
- 大
- 字号: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证
事项名称 |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证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许可 | ||
适用对象:个人、法人、或其它组织 | |||
实施机关 | 林业局 | 责任处(科)室 | 荒漠化治理中心 |
办公地址 | 镇赉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 | ||
办公时间 | 夏季: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 冬季: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电话 | 0436---7255315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7282105 |
申请方式 | 现场 | 事项审查类型 | 现场 |
审批结果 | 办结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 |||
附加说明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5个工作日 | ||
送达方式:当面领取或快递送达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2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具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 ||
数量限制:无 | |||
禁止性要求: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在治理者取得合法土地权属的治理范围内,未经治理者同意,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治理或者开发利用活动。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一)被治理土地权属的合法证明文件和治理协议;(二)符合防沙治沙规划的治理方案; (三)治理所需的资金证明。 | ||
材料形式:申请人提供 | |||
材料详细要求:1、复印件一份A4纸打印 2、原件一份A4纸打印 3、原件一份A4纸打印 | |||
必要性及描述 | |||
备注 | |||
办理流程 | 申请人提出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当场审查做出处理---镇赉县林业局荒漠化治理中心责任人提出审查意见(限四个工作日)---镇赉县林业局荒漠化治理中心负责人审核(限3个工作日)---镇赉县林业局负责人做出同意审核决定(限3个工作日)---制作决定文件并由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1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 ||
收费情况 | 无 |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1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 号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不具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应当先与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订协议,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在治理活动开始之前,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并附具下列文件: (一)被治理土地权属的合法证明文件和治理协议;(二)符合防沙治沙规划的治理方案;(三)治理所需的资金证明。 第二十七条 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所称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范围界限;(二)分阶段治理目标和治理期限;(三)主要治理措施;(四)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用水来源和用水量指标; (五)治理后的土地用途和植被管护措施;(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
||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1、申请人必须向办事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2、配合办事机构到现场调查 | ||
填表人(签字): 周上琳 联系电话: 13843627828 处室负责人(签字): 孙海军 联系电话:13904362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