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林业和草原局
发布时间:2018-04-27 11:09: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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猎铺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事项名称 猎铺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猎铺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
适用对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林业局 责任处(科)室 野生动植物保护站
办公地址 镇赉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
办公时间 夏季:上午8.30-11.30 下午2.00-5.30、冬季上午8.30-11.30 下午1.3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 7255315 监督投诉电话 7282105
申请方式 现场 事项审查类型 现场
审批结果 办结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无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20个工作日
送达方式:当面领取或快递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2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1
持枪狩猎应出具公安机关颁发的持枪证明

2
实施猎捕方案,包括种类、数量、猎捕地点、时间、执行猎捕人的申请报告并附具相关证明。
3
证明猎捕目的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禁止无合法来源的物种办理申请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1
持枪狩猎应出具公安机关颁发的持枪证明
2
实施猎捕方案,包括种类、数量、猎捕地点、时间、执行猎捕人的申请报告并附具相关证明。
3
证明猎捕目的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材料形式  申请人出具材料
材料详细要求  材料1、原件2份   材料2、原件2份  材料3、复印件A4纸1份  材料4、原件1份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申请人持件申请--窗口人员初审--野保站复审、现场调查--发证
收费情况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章第十八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持枪猎捕的,必须取得县、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第十九条 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和期限进行猎捕。
第二十条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禁猎区和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毒药、炸药进行猎捕。
猎枪及弹具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对不符合条件不予办理,有知情权。义务:申请人必须向申请办事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填表人(签字):孙岐才联系电话:15843664111 处室负责人(签字):曹清泉 联系电话:13943627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