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镇赉县林业和草原局
发布时间:2018-04-27 11: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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猎铺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事项名称 | 猎铺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猎铺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 | ||
适用对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
实施机关 | 林业局 | 责任处(科)室 | 野生动植物保护站 |
办公地址 | 镇赉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 | ||
办公时间 | 夏季:上午8.30-11.30 下午2.00-5.30、冬季上午8.30-11.30 下午1.3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电话 | 7255315 | 监督投诉电话 | 7282105 |
申请方式 | 现场 | 事项审查类型 | 现场 |
审批结果 | 办结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 ||
法定时限:无 | |||
附加说明: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20个工作日 | ||
送达方式:当面领取或快递送达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2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1、 持枪狩猎应出具公安机关颁发的持枪证明 2、 实施猎捕方案,包括种类、数量、猎捕地点、时间、执行猎捕人的申请报告并附具相关证明。 3、 证明猎捕目的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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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
禁止性要求:禁止无合法来源的物种办理申请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1、 持枪狩猎应出具公安机关颁发的持枪证明 2、 实施猎捕方案,包括种类、数量、猎捕地点、时间、执行猎捕人的申请报告并附具相关证明。 3、 证明猎捕目的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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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申请人出具材料 | |||
材料详细要求 材料1、原件2份 材料2、原件2份 材料3、复印件A4纸1份 材料4、原件1份 | |||
必要性及描述 | |||
备注 | |||
办理流程 | 申请人持件申请--窗口人员初审--野保站复审、现场调查--发证 | ||
收费情况 | 无 |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章第十八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持枪猎捕的,必须取得县、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第十九条 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和期限进行猎捕。 第二十条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禁猎区和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毒药、炸药进行猎捕。 猎枪及弹具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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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权利:对不符合条件不予办理,有知情权。义务:申请人必须向申请办事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 ||
填表人(签字):孙岐才联系电话:15843664111 处室负责人(签字):曹清泉 联系电话:139436279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