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林业和草原局
发布时间:2018-04-27 11:11: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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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区野外用火审批
事项名称 林区野外用火审批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森林防火期内,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适用对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镇赉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 责任处(科)室 镇赉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办公地址 镇赉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
办公时间 夏季上午 8:30-11:30  下午  13:30-17:30       冬季上午 8:30-11:30  下午  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 7255315 监督投诉电话 7282105
申请方式 现场 事项审查类型 现场
审批结果 完结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3日
法定时限: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3个工作日
送达方式:当面或邮寄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2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森林防火期内,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1.用火单位或个人野外用火申请书2.森林防火措施方案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详细要求:纸张要求A4纸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申请→窗口人员初审→县政府审批→送达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法规】《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一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法规】《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41号)
第二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1、有办理事项的知情权。2、有提交申请材料的义务。
填表人(签字): 邵华  联系电话:  13943628599    处室负责人(签字): 战勇来 联系电话:13943628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