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8-04-28 15:13: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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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
事项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审批
适用对象    个人、法人或其它组织
实施机关 镇赉县民政局 责任处(科)室 社会组织科
办公地址 镇赉县政务大厅民政窗口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夏秋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冬春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咨询电话 0436-7259523 监督投诉电话 0436-7259503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现场查询
审批结果 发放《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决定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60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6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    快递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一)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直接登记的除外);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

(六)同时申请登记为慈善组织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
数量限制 无
禁止性要求(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的;
(二)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三)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
(四)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书(必要,一式两份。)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登记的批准文件(直接登记的除外)(必要,一式两份)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开户银行开具的验资证明 (必要,一式两份)
          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 (必要,一式两份)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及章程(必要,一式两份)
          
材料形式  原件
材料详细要求  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申请人窗口申请、窗口初审、分管领导审定、主要领导审核、整理档案材料制发证书
收费情况
法定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三条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填表人(签字):  杨闯          联系电话:     18443665588         处室负责人(签字):   姜锐      联系电话:13943623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