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镇赉县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8-04-28 15: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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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
事项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审批 | ||
适用对象 个人、法人或其它组织 | |||
实施机关 | 镇赉县民政局 | 责任处(科)室 | 社会组织科 |
办公地址 | 镇赉县政务大厅民政窗口 | ||
办公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夏秋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冬春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 ||
咨询电话 | 0436-7259523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7259503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现场查询 |
审批结果 | 发放《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决定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60个工作日 | ||
法定时限 60个工作日 | |||
附加说明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 ||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 快递送达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一)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直接登记的除外);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 (六)同时申请登记为慈善组织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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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无 | |||
禁止性要求(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的; (二)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三)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 (四)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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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书(必要,一式两份。)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登记的批准文件(直接登记的除外)(必要,一式两份)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开户银行开具的验资证明 (必要,一式两份) 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 (必要,一式两份)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及章程(必要,一式两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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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原件 | |||
材料详细要求 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
必要性及描述 | |||
备注 | |||
办理流程 | 申请人窗口申请、窗口初审、分管领导审定、主要领导审核、整理档案材料制发证书 | ||
收费情况 | 无 | ||
法定依据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三条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 | ||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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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签字): 杨闯 联系电话: 18443665588 处室负责人(签字): 姜锐 联系电话:139436235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