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8-04-28 15:14: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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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注销
事项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注销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注销审批
适用对象   法人
实施机关 镇赉县民政局 责任处(科)室 社会组织科
办公地址 镇赉县政务大厅民政窗口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夏秋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冬春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咨询电话 0436-7259523 监督投诉电话 0436-7259503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现场查询
审批结果 对准予注销的对象发放《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决定书》。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    快递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章程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的;

(二)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三)无法正常开展活动的;

(四)业务主管单位撤销设立决定的;

(五)终止业务活动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核准登记之日起满6个月尚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停止业务活动满12个月的,视同终止业务活动。
数量限制 无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表   (必要,一式两份。)
         会计事务所出具的清算报告书 (非必要,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董(理)事会同意注销的决议  (必要,一式两份。)
         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注销公告  (非必要)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的批复文件(非必要,有业务主管单位必须提供。纸质材料原件一式两份)
         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必要,原件一式两份)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财务凭证和银行销户证明原件(必要)
材料形式  
材料详细要求  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申请人窗口申请、窗口初审、分管领导审定、主要领导审核、发布注销公告
收费情况
法定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六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