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8-04-28 15: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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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注销
事项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注销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注销审批 | ||
适用对象 法人 | |||
实施机关 | 镇赉县民政局 | 责任处(科)室 | 社会组织科 |
办公地址 | 镇赉县政务大厅民政窗口 | ||
办公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夏秋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冬春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 ||
咨询电话 | 0436-7259523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7259503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现场查询 |
审批结果 | 对准予注销的对象发放《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决定书》。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 ||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 |||
附加说明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 ||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 快递送达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章程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的; (二)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三)无法正常开展活动的; (四)业务主管单位撤销设立决定的; (五)终止业务活动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核准登记之日起满6个月尚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停止业务活动满12个月的,视同终止业务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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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无 | |||
禁止性要求 无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表 (必要,一式两份。) 会计事务所出具的清算报告书 (非必要,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董(理)事会同意注销的决议 (必要,一式两份。) 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注销公告 (非必要)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的批复文件(非必要,有业务主管单位必须提供。纸质材料原件一式两份) 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必要,原件一式两份)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财务凭证和银行销户证明原件(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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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
材料详细要求 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
必要性及描述 | |||
备注 | |||
办理流程 | 申请人窗口申请、窗口初审、分管领导审定、主要领导审核、发布注销公告 | ||
收费情况 | 无 | ||
法定依据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六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