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镇赉县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8-04-28 15: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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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下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事项名称 | 县级以下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对县级以下社会团体成立审批 | ||
适用对象 个人、法人或其它组织 | |||
实施机关 | 镇赉县民政局 | 责任处(科)室 | 社会组织科 |
办公地址 | 镇赉县政务大厅民政窗口 | ||
办公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夏秋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冬春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 ||
咨询电话 | 0436-7259523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7259503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现场查询 |
审批结果 | 对准予许可的对象发放《准予成立社会团体决定书》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60个工作日 | ||
法定时限 60个工作日 | |||
附加说明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 ||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 快递送达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七)同时申请登记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政部《关于慈善组织登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要求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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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无 | |||
禁止性要求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四条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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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成立社会团体申请书》 (必要,一式两份。) 社会团体章程草案 (必要,原件一式两份)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的批准文件 (必要,原件一式两份。) 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相关银行出具的验资证明 (必要,原件一式两份。) 已联络的拟入会会员名单(单独装订)(必要,原件或复印件一式两份)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审批文件(必要,原件一式两份) 社会团体(慈善组织)申请书(非必要,一式两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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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
材料详细要求 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
必要性及描述 | |||
备注 | |||
办理流程 | 申请人窗口申请、窗口初审、分管领导审定、主要领导审核、整理档案材料制发证书 | ||
收费情况 | 无 | ||
法定依据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 ||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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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签字):杨闯 联系电话:18443665588 处室负责人(签字):姜锐 联系电话:139436235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