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8-04-28 15:16: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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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下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事项名称 县级以下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对县级以下社会团体注销审批
适用对象   法人
实施机关 镇赉县民政局 责任处(科)室 社会组织科
办公地址 镇赉县政务大厅民政窗口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夏秋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冬春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咨询电话 0436-7259523 监督投诉电话 0436-7259503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现场查询
审批结果 对准予注销的对象发放《准予社会团体注销登记决定书》并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及财务凭证。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    快递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数量限制 无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申请表  (必要,一式两份。)
         会计事务所出具的清算报告书(需包含剩余资产处理情况)  (必要,原件一式两份)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必要,原件一式两份)
         通知债权债务人申报债权债务的公告 (必要,原件一式两份。)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的批复文件(直接登记的除外)(非必要,有业务主管单位必须提供,原件一式两份)
         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必要,原件一式两份)
         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财务凭证和银行销户证明(必要)
材料形式  
材料详细要求  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申请人窗口申请、窗口初审、分管领导审定、主要领导审核、 发布注销公告
收费情况
法定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填表人(签字):杨闯            联系电话:18443665588         处室负责人(签字):姜锐     联系电话:13943623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