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镇赉县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8-04-28 15: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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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事项名称 |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对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进行认定 | ||
适用对象 法人 | |||
实施机关 | 镇赉县民政局(省厅委托) | 责任处(科)室 | 镇赉县民政局(省厅委托) |
办公地址 | 镇赉县政务大厅民政窗口 | ||
办公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夏秋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冬春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 ||
咨询电话 | 0436-7259523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7259503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现场查询 |
审批结果 |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证书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 ||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 |||
附加说明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 ||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 快递送达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412号)附件第67项:“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一、申请资料齐全; 二、所生产装配的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产品; 三、拥有取得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取得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假肢装配工或者矫形器装配工不少于2人; 四、具有测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饰、钳工装配、对线调整、热塑成型、假肢功能训练等专用设备和工具; 五、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15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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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无 | |||
禁止性要求 无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浙江省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申请表》(必要,A4纸一式2份) 假肢装配工或矫形器装配工(二名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必要,A4纸一份)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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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
材料详细要求 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
必要性及描述 | |||
备注 |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实地查验—审批 | ||
收费情况 | 无 | ||
法定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修改)67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实施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和年审年检项目的决定》(吉政发[2008]19号)66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生产装配企业资格的审查下放县(市) | ||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