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镇赉县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8-04-28 15: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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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孤儿或者弃婴以及残疾人的审核批准
事项名称 | 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孤儿或者弃婴以及残疾人的审核批准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对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孤儿或者弃婴以及残疾人进行审核批准 | ||
适用对象 个人 | |||
实施机关 | 镇赉县民政局 | 责任处(科)室 | 社会事务科 |
办公地址 | 镇赉县政务大厅民政窗口 | ||
办公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夏秋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冬春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 ||
咨询电话 | 0436-7259523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7259503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现场查询 |
审批结果 | 颁发收养登记证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 ||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 |||
附加说明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 ||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 快递送达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10〕54号 一、拓展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儿 (二)机构养育。对没有亲属和其他监护人抚养的孤儿,经依法公告后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可在社区购买、租赁房屋,或在机构内部建造单元式居所,为孤儿提供家庭式养育。公安部门应及时为孤儿办理儿童福利机构集体户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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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无 | |||
禁止性要求 无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必要,复印件一式两份,原件备查) 与服务对象或其家属(监护人)签订的服务协议书(必要,原件一式两份,当事人签字盖章) 收养登记申请表(必要,原件一式两份,签字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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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
材料详细要求 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
必要性及描述 | |||
备注 |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批—发证 | ||
收费情况 | 无 | ||
法定依据 |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第十五条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 | ||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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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签字): 杨闯 联系电话:18443665588 处室负责人(签字): 李洪娟 联系电话:1384362538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