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8-04-28 15:18: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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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收养登记
事项名称 解除收养登记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对收养关系登记的解除
适用对象   个人
实施机关 镇赉县民政局 责任处(科)室 社会事务科
办公地址 镇赉县镇赉镇凌云西路785号镇赉县民政局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夏秋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冬春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咨询电话 0436-7259523 监督投诉电话 0436-7259503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现场查询
审批结果 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30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    快递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1、具有管辖权;2、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3、收养人、送养人自愿解除收养关系并达成协议。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的,已征得其同意;4、持有收养登记机关颁发的收养登记证。经公证机构公证确立收养关系的,应当持有公证书;5、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数量限制 无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1、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自愿解除收养关系达成的书面协议。
3、收养登记证。或经公证机构公证确立收养关系的公证书;
4、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材料形式  
材料详细要求  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必要性及描述  必要
备注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报批-登记-颁证
收费情况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第二十七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填表人(签字):  杨闯          联系电话:18443665588      处室负责人(签字):  李洪娟         联系电话:13843625389